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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发展采矿业的有利条件(澳大利亚北方矿业公司)

澳大利亚发展采矿业的有利条件(澳大利亚北方矿业公司) 澳大利亚北领地的矿业投资环境

澳大利亚北领地(北方省)是重要的成矿区,矿产资源丰富。介绍了北领地的地质、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情况,重点介绍了矿业管理机构、矿业法律、主要矿业权形式、矿业税费、矿业投资政策等。

澳大利亚北领地矿产资源丰富,已发现的世界级矿床有Groote Eylandt锰矿床、Gove铝土矿床、McArthur铅锌银矿床、Callie金矿床和Ranger铀矿床等。

采矿业在北领地的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北领地最重要的产业之一。目前,已开发的重要采矿项目包括Alcan Gove铝土矿(露天开采)、Bootu Creek锰矿项目(露天开采)、Gemco锰矿(露天开采)、MacArthur River铅锌矿(露天开采)、蓝捷铀矿(露天开采)和Granites金矿。其他正在运营和生产的金矿包括Brocks Creek矿和Toms Gully矿。此外,北领地还有大量矿藏有待开发,包括铜、铅、锌、铁、锰、铝土矿、铀、黄金、钻石、磷酸盐和其他矿物。

北领地实行开放采矿政策。多年来,我们一直奉行欢迎和鼓励外国投资的政策。领土政府还大力发展对华合作关系,将吸引中国投资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支点和战略。

一、北领地的地质特征和矿产资源

北领地位于澳大利亚的北部。出露地层主要为早元古代至中生代的沉积岩,包括各种砂岩、灰岩、白云岩、粉砂岩、页岩等。部分地区出露中酸性中基性火山岩和花岗质侵入岩。在该地区的北部,有早元古代的松溪造山带,其岩性包括硬砂岩、粉砂岩、砂岩、页岩、白云岩、凝灰岩、长英质火山岩、花岗岩等。总的来说,北领地的地质特征是:以各时期不同规模的沉积盆地演化为主;重要的成矿作用主要发生在元古代或与元古代地层有关,如世界著名的元古代沉积盆地中的麦克阿瑟铅锌银矿床。

目前,北领地发现的矿产资源有锰、铝土矿、铅、锌、银、金、铀、铜、钻石、锡、钽、蛭石、菱镁矿、钴、铁矿石、钨、钼、镍和稀土金属。主要矿床类型有红土型铝土矿、喷流沉积型铅锌银矿床、应时脉型金矿、不整合型铀矿床和沉积型锰矿床等。

2007-2008年北领地主要矿产品产量见表。

北领地2007-2008年主要矿产品产量表(单位:万吨)

矿藏

氧化铝

铝土矿

铜精矿

黄金(吨)

氧化铀(吨)

精炼锌

蛭石(吨)

产量

215.0

525.1

2

13.6

372.7

5254

30.0

8319

资料来源:北方领土初级工业、渔业和矿业部2007-2008年度报告。

二。北领地的矿业管理组织

在北领地,负责矿业和能源的政府部门主要是北领地初级产业、渔业和矿业部。其业务管理分为三个集团:矿产能源集团,第一产业集团和渔业集团。矿产能源集团负责矿业和能源行业的具体管理。其职能和服务如下:①招商引资;②促进项目发展;(3)提供新的地质数据,并向潜在的探矿者和投资者开放;④为公司完成相关矿权授予手续提供服务;⑤提供土著联系和土地准入方面的帮助和建议;⑥扩大各种能源相关领域的投资机会,包括石油、天然气、地热和替代能源;⑦监测和评估相关数据,识别与采矿活动相关的环境影响,并进行早期干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作业后的副作用;⑧记录并保存所有授予的矿权。

三。北领地的主要矿业法律

北领地矿业管理最重要和最核心的法律有两部:一部是《矿业法》,另一部是《矿业管理法》。

《采矿法》主要关注北领地采矿活动的框架,包括采矿权的类型、申请程序、许可条件、权利和义务等。《矿业管理法》(2008年7月1日生效)规定了北领地政府管理矿业活动的框架和指导思想,包括:规定了矿主、经营者和矿工各自保护环境的义务;成立采矿委员会;规定未经部长授权,采场作业者不得进行采矿活动;事故报告制度和调查制度的规定;采场经营者需要制定采矿管理计划,以及定期评估和修订的规定;矿长的任命及其职责和权利;矿长的资格等。

此外,两部立法(法)的配套法规还有《采矿条例)》(2007年5月17日起施行)和《采矿管理条例》(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矿业条例》主要规定了土地租金、交付时间、矿业权的划界和各种矿业权的登记方式,而《矿业管理条例》主要规定矿山经营者必须每月向部CEO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①矿山人员数量和总工作时间;③矿井发生的各种重大事故;③受伤人员的急救和抢救;④当月矿工患职业病情况。每个季度,你必须向该部的首席执行官提交一份季度生产统计表。

四。北领地采矿权的主要形式

北领地有八种形式的采矿权,即采矿权、勘探许可证、勘探保留许可证、矿产租赁、矿产索赔、采掘矿产租赁、采掘矿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等。其中,矿工证是申请其他矿权所必须的,所以也是基本的采矿证。

(1)矿工证

授权持有人可以进行以下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使用非侵入性工具进行土地调查和侦察,查明矿产或可开采矿产的勘探潜力,并按规定的方式在土地上标注出来。取得矿工证是申请其他种类采矿权的前提条件,包括勘探许可证、勘探保留许可证和采矿权。除手动金属探测仪外,矿工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机械设备。矿工证永久有效,不得转让。

所谓“可提取的矿物”是指沙、砾石、石头或土壤,但不包括从沙、砾石、石头或土壤中提取、生产或提炼的矿物。所谓矿物,不包括沙子、砾石、石头或土壤,即除可提取矿物以外的所有矿物。

(二)勘探许可证

授权持有人可以进行以下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1.带领代理人和雇员以及必要的集装箱、机器和设备进入和重新进入特许土地(特许土地)进行矿产勘探;

2.在许可的土地上,勘探矿物和进行必要的操作,包括挖洞、槽和洞、打孔和挖掘隧道等。;

3.在特许土地上,提取一定数量的矿石和物质作为样品和测试,以了解其中所含某些矿物的相关信息;

4.根据部长的指示,从位于许可区或流经许可区的天然泉水、湖泊、池塘或河流中取水或饮用;

5.您可以为许可区域或其任何部分申请勘探保留许可、矿产租赁或矿产权利。最大面积为500块,最大有效期为6年,可续期和转让。

(3)勘探保留许可证

授权持有人可以进行以下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可在许可区域开展地质、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项目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作业和项目,以评估尚未开发的矿体的开发潜力或异常地质带的可能经济潜力。相关工作包括:采矿可行性研究、冶金试验、环境研究、市场研究、工程和设计等。最大面积为4000公顷,最长期限为5年,可续期和转让。

(4)矿产租赁

授权持有人可以进行以下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1.开采矿产或与现有采矿权相关的目的,包括建造与采矿相关的基础设施,如尾矿库等。;

2.矿产勘探;

3.开采和使用与租赁目的直接相关的可开采矿物;

4.开采可提取的矿物等。,其中采矿与指定的矿物密切相关。

租赁期限由部长决定。最大面积为4000公顷,可更新和转让。

(5)矿权

在矿产权利主张区,授权持有人可以进行下列活动。

1.矿物或可提取矿物的勘探及相关作业;

2.采矿及相关业务;

3.在采矿项目中,如果可开采矿物的开采直接伴随着矿物的开采,则可开采可开采矿物;

4.根据部长的指示,开展与矿产勘探、开采和可开采矿产相关的业务和项目;

5.开展游客淘金的运营。最大的面积是40公顷。有效期最长为10年,可续期和转让。

(6)可开采矿物的租赁

授权持有人可以进行以下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1、开采可开采的矿种,按照可开采矿种的租赁文件规定开采粘土和石料;

2.执行相关目的,包括建立加工厂和处理厂。

最大的面积是100公顷。有效期由部长决定,最长为10年,可延期和转让。

(七)矿产开采许可证。

授权持有人可以进行以下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提取规定的可提取矿物,即沙子、石头、粘土等。,从许可区域的地面。最大的面积是100公顷。有效期2年,可续期2年,可转让。

在上述几种矿业权中,矿工证是取得其他几种矿业权的前提条件,可视为基本矿业权。

动词 (verb的缩写)北领地主要矿业税费

(1)版税

北部地区的矿产使用费的收取是根据《矿产使用费法》进行的。矿产使用费的计算是一种基于利润的使用费制度。无论矿产品的类型如何,无论矿山位于王鼎土地、自由持有的土地(私有土地)、租赁土地还是土著土地,矿产品的特许权使用费为生产单位出售或提取的矿产品净值的18%。

北领地的矿区使用费法适用于北领地的大多数矿物和矿山,除了可开采的矿物(沙子、粘土等)。)、铀矿和有特定特许权协议的矿山。这项权利由领土政府收集。

(2)公司税

此税为联邦税,税率为30%,由联邦政府征收。

(3)工资税

此税为州税,起征点为年工资收入达到125万澳元,税率为5.9%,由雇主缴纳,属地政府征收。

(4)印花税

《北领地印花税法》规定,应税合同、证券和交易需缴纳印花税。采矿权,包括勘查许可证、勘查保留许可证等。,都包括在内。如果应税价值超过52.5万澳元,税率为金额的4.95%。如果应税金额不超过52.5万澳元,将按照固定公式计算。印花税由领土政府征收。

(5)矿权地租

1.勘探许可证:每块第一年和第二年10澳元;第三年20美元;第四年40澳币;第五年80澳元;第六年160澳元。续租期间每件租金为320澳元。

2.勘探保留许可:年租金每公顷10澳元;续租,每公顷年租金10澳元;

3.矿产租赁:每公顷年租金10澳元;

4.矿权:每公顷年租金10澳元;

5.可开采矿产租赁:年租金每公顷200澳元;

6.可开采矿产许可证:每公顷年租金50澳元。

不及物动词矿业投资政策

北方政府一直欢迎并鼓励外国矿业公司投资。在初级工业、渔业和矿业部矿物能源小组的职责和任务中,首要任务是吸引国内外投资。

21世纪,为了吸引和鼓励外国企业投资矿业,加快矿业发展,领土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战略。其中,“建立领土资源基础”计划是一项为期4年(2003-2007年)的勘探投资吸引计划,政府投资1520万澳元,包括吸引外资,旨在为探险者提供更多获取未勘探领土资源的机会。其主要内容如下:①提供新的地球科学数据,增强勘探潜力(4年投资1300万澳元);②授予并保持探矿权和采矿权(4年投资100万澳元);③土地准入支持和土著联络(4年投资120万澳元)。

2007年,领土政府再次推出了“推进发现”勘探投资吸引项目,该项目于2007年7月正式启动。在这个项目中,领土政府承诺在未来四年(2007-2011年)投资1 440万澳元,以降低私人投资者的勘探风险,促进新矿藏的发现,并带动相关投资。项目计划:①确定欠发达地区的投资机会;②为物探投资项目和钻井项目提供合作投资机会;③为勘探投资项目吸引合作伙伴。该项目由北领地地质调查局提供。该项目还涵盖领土政府的" 2007年至2011年郭崇矿产投资吸引战略"。

作为“提前发现”计划的一部分,北领地政府已经承诺在未来三年内投资240万澳元,增加北领地欠发达地区的钻井勘探和地球物理勘探密度。

为了吸引外资,特别是来自中国和日本的投资,2007年,领土政府还专门制定了为期四年(2007-2011年)的“中国矿产投资吸引战略”,确立了以下方向:①到2011年,北领地应有五个投资项目;②在中国投资活动的支持下,保持勘探和开采领域的投资增长。具体目标和策略如下:(1)提升领地矿产在中国市场的影响力和投资机会;②锁定潜在勘查、开采投资项目前10名中国投资者;③与中国的战略伙伴合作,促进工业发展;④提高矿业部的服务能力。

七。结束语

矿业在澳大利亚北领地的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北领地最重要的产业。从2006年到2007年,它对该地区经济总产值的贡献率为25%。

多年来,领土政府一直奉行鼓励发展采矿业的政策,具体表现在:

(a)不断推出新计划,鼓励对矿产勘探的投资;

(2)培育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比如版税法规定,净收入的前5万澳元不支付版税等。,可以完全免除很多小矿缴纳专利费;

(3)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政策法规等。目前,北领地正在评估和修改其采矿权,以使授予勘探和采矿权的程序更快、更有效。

北领地政府非常重视与中国的合作,政府高级官员多次访华。2009年5月,其矿业部长还率领大型矿业公司代表团访问中国,并在上海举行了矿业投资推介会。北方政府还与中国相关部门签署了正式合作协议,包括中国商会五金矿产分会、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矿业联合会,以加深相互沟通和了解,促进投资和贸易。

澳大利亚北领地是澳大利亚唯一一个出台专门政策文件鼓励中国投资者进行矿产勘探开发的州级省份,这充分体现了领地政府对来自中国投资的兴趣和重视,也反映了领地政府对来自中国投资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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