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矿石进口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钢铁行业准入标准、相关产业政策和2003年1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002]103号文件)的要求;
(3)钢铁企业上一年度粗钢产量200万吨(含)以上(生产特殊钢产品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流通领域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上一年度铁矿石进口量30万吨以上(含),或2005年1-2月进口量10万吨以上(以海关统计为准);
(4)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获得ISO质量认证;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评价达标,出具当年达标排放的环境监测报告;
(六)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七)企业进口的铁矿石不得流向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宏观调控政策不鼓励的企业;进口铁矿石不得流向不符合钢铁行业准入标准的企业,不得向装备落后的钢铁企业提供铁矿石;
(8)进口铁矿石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
(9)企业控股母公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当地政府改革进度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十)企业的控股母公司近三年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申报程序
全国各地铁矿石进口企业应向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商会、协会)提出申请。商会、协会根据上述铁矿石进口企业资质标准,对申请铁矿石进口资质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钢铁生产企业向协会报告,钢铁生产以外的企业向商会报告。
商会和协会对符合条件的铁矿石进口企业提出汇总意见,并于年月日上报商务部。
商会、协会应当对符合条件的铁矿石进口企业资质进行公示,并请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支持。
三。相关提交材料
各地铁矿石进口企业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商会、协会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和达标排放证明,或李丁的环境评价报告,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环境监测评估报告(流通企业不需要);生产企业应提供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的有效合法证明文件;
(3)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相关证明。
(4)进口企业应提供铁矿石国内销售流程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