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煤炭网

我的煤炭网>新闻>综合信息>选矿知识>镁业属于什么行业(镁行业规范条件)

镁业属于什么行业(镁行业规范条件)

镁业属于什么行业(镁行业规范条件) 镁行业准入条件

就镁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镁行业管理,规范镁企业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促进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部起草了《镁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现网上公布,欢迎镁行业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10年4月23日至4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2010年4月23日。

镁行业准入条件

为加快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规范投资行为和市场竞争秩序,根据“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节约能源(资金)、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准入条件。本准入条件仅适用于硅热法炼镁行业。

一、企业布局和规模

新建或改建镁冶炼企业的选址应靠近资源能源优势区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要求,(符合《节约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法》),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镁工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

各地要根据全国生态功能区划要求,合理选择镁冶炼企业厂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划确定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居民区、疗养院、医院以及食品、医药、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镁冶炼项目。上述地区已投产的镁冶炼企业要按照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开采镁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遵守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规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现有镁冶炼企业产能准入规模应不低于1.5万吨/年;改扩建镁冶炼项目,生产能力应不低于2万吨/年;新建镁及镁合金项目产能应不低于5万吨/年。鼓励大中型优势镁冶炼企业收购小型镁厂。

二、工艺设备

(一)流程

新建镁及镁合金项目,选择符合炼镁要求的白云石资源,采用生产效率高、技术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生产工艺体系。技术指标为:还原镁收率≥80%,硅铁中硅的利用率≥70%,粗镁精炼收率≥95%。必须具备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冶炼尾气余热回收、粉尘收集和低SO2浓度尾气处理的技术和设备;为还原渣的综合利用创造条件。必须符合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炉料准备、冶炼、装卸、运输等环节产生的粉尘部位应设置除尘回收装置,并安装经环保部门认可的烟气、废水等在线监测装置。

各种炉内烟气符合标准。采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声屏障控制噪声。所有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镁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设备

煅烧系统:采用节能环保回转窑,必须利用余热;以燃气为燃料的可控竖窑。

配料造粒系统:采用微电脑配料,实现机械化操作,给料系统全封闭。

还原系统:采用蓄热式高温空燃气燃烧技术还原炉,计量用气量,实现机械化出渣。

精炼系统:在坩埚中熔化,使用气体燃料;合金采用电炉保温,连铸机浇注,气体保护。

所有炉窑均采用PCL或DCS计算机远程控制系统,使镁冶炼设备高效、节能、环保、安全、自动化,达到目前国内先进水平。

三。产品质量

(1)一次镁锭

原镁质量应达到GB/T3499—2003标准。

(2)铸造镁合金锭

铸造镁合金的质量应达到GB/T19078—2003标准。

四。资源和能源消耗

不同企业资源能源消耗准入值(单位:吨/吨镁)企业类型现有企业改建或扩建、新建企业白云石11.5 11.0 10.5硅铁(Si >: 75%) 1.1 1.05 1.04新增水量15 12 10吨镁综合能耗tce/t 6 5.5 5注:根据气体燃料的热值和消耗量或煤制煤气用煤量折算成标准煤。

禁止用原煤直接加热各类窑炉(部分企业回转窑喷煤除外)。清洁能源(焦炉煤气、半焦煤气、热气、冷气、天然气、煤层气、两段炉煤气和电等。)应采用蓄热式高温空燃气燃烧技术和余热利用技术。

动词 (verb的缩写)资源和能源综合利用

镁还原渣综合利用率≥50%。镁还原渣中氧化镁含量为¢8%。要积极利用镁还原渣生产镁渣硅酸盐水泥等建筑材料,减少废渣排放。

整个生产过程余热综合利用率≥80%。包括回转窑窑头、窑尾余热和镁还原渣余热等。

不及物动词环境保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达到排放标准。环保部门要对现有镁冶炼企业执行环保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的生产企业名单,对排放不达标或超标排放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无效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停或者关闭。

(2)废气

原料处理、运输、冶炼、加工等过程中。,所有产生粉尘的部位都必须装有集尘和烟气净化装置。各类炉窑应配备袋式除尘器或其他先进的烟气净化除尘器,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相关地方标准的要求。

(3)废水

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4)废渣

有专门的废渣贮存、处置场,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5)噪音

厂内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ⅲ)。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

镁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镁冶炼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要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镁液泄漏、爆炸、火灾、雷击和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烧烫伤等事故预防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通过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

八。监督和管理

(1)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能源评估、环境审批、信贷融资等。新建和改建镁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必须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现有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逐步达到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

(2)新建、改建、扩建的镁冶炼项目投产前,应当按照本准入条件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接受相关镁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检查组的监督检查。经检查不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的相关建设内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准投产。

(3)镁冶炼建设项目应在投产后6个月内达到本准入条件第四、五款规定的资金(能源)源消耗准入值和环保指标。经联检单位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生产。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由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四)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对地方镁冶炼企业实施准入条件进行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镁冶炼企业名单。符合准入条件的镁冶炼企业可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镁分会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五)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镁冶炼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立项、核准或备案,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企业被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关闭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九。补充条款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硅热法炼镁企业。

本准入条件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新标准为准。

本准入条件自2010年月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关键词TAG: 有色金属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转载以及网友自行发布,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下一篇: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要求)

上一篇:矿浆取样器(矿浆浓缩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