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锑行业准入条件废止了吗(钨行业规范条件废止)

锑行业准入条件废止了吗(钨行业规范条件废止) 钨、锡、锑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6年第94号

钨、锡、锑是我国重要的优势矿产资源。其储量、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前列,在国际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为合理开发利用钨、锡、锑等优势资源,进一步加强对其开发利用和出口的管理和引导,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钨产业、锡产业和锑产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布。

有关部门在钨、锡、锑生产企业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工作中,应以本公告为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钨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建立和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钨冶炼加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钨产业发展规划,具有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对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不得采购与合法矿山签订的原料采购合同),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划确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郊区、居民区、疗养院、医院、食品、医药、电子等对环境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钨冶炼加工企业。上述地区已投产的钨冶炼加工企业要按照区域规划,通过搬迁关停逐步退出。

二。生产规模

钨冶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仲钨酸铵年综合生产能力不低于5000吨,钨粉、碳化钨年综合生产能力不低于2000吨。

材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钨坯年综合生产能力不低于100吨。

电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0吨。

三。资源回收和能源消耗

钨冶炼(从钨精矿到仲钨酸铵生产过程)中三氧化钨回收率≥96%(以标准精矿计);仲钨酸铵综合能耗低于1吨标准煤/吨。水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水循环利用率≥95%。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保“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二)在原料加工、运输、冶炼、加工等过程中产生粉尘的所有部位,都应配备除尘和烟气净化装置。各种炉窑应配备袋式除尘装置或其他先进的烟气净化除尘装置,废气排放应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向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3)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主要指标为:PH 6 ~ 9,悬浮物低于70mg/L,化学需氧量(COD)低于100mg/L,石油类低于10mg/L,氨氮低于15mg/L,硫化物低于1.5mg/L,总铜低于0.5mg/L,总锌低于2.0mg/L,总锰低于2.0mg/L,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4)废渣设有专门的废渣贮存、处置场,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5)噪声厂内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ⅲIII)。

(6)国家发布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按新的工业标准执行。

动词 (verb的缩写)产品质量

企业应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并有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仲钨酸铵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钨符合国家标准GB/t 4181-1007;硬质合金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18376-2000。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不得在经营活动中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不及物动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

(1)新建、改建、扩建冶炼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二)企业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企业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应当经过安全评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4)企业应当有职业危害预防措施、检测、评价、监测措施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器材。粉尘和有毒作业场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七。劳动保险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保险。依法为员工缴纳相关保险费。

八。监督和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钨冶炼加工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现有钨冶炼加工企业应逐步达到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劳动保险等要求。在此准入条件下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

有关部门在钨冶炼加工企业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方面要以此准入条件为依据。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改建钨冶炼加工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等形式的信贷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级钨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钨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钨业协会应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3)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钨生产企业名单。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不能取得出口供货资格和出口许可证,不能取得含钨废物进口许可证。

九。补充条款

(一)其他钨冶炼中间产品的企业准入条件按上述规定执行。

(2)本准入条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将根据行业发展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修订。

附件二:锡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建立和布局

(1)新建、改建、扩建锡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锡业规划,有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与合法矿山签订原料采购合同,不购买非法开采的矿产品)。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划确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郊区、居民区、疗养院、医院、食品、医药、电子等对环境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锡冶炼企业。上述地区已投产的锡冶炼企业要通过搬迁、关停等方式逐步退出。根据区域规划。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设备

(一)新建、改建、扩建以矿物原料为主的锡冶炼项目的锡锭(或粗锡)年产量不低于8000吨,具有完整的粗炼、精炼、烟化、精炼、余热利用、“三废”处理等工艺流程。

粗炼向强化冶炼发展,采用氧气顶吹炉或大型反射炉等先进技术,反射炉炉膛面积不小于25m2。配备低浓度二氧化硫烟气处理系统。

火法精炼采用自动温控电热机械结晶机、真空空炉工艺等先进技术,电热机械结晶机单台处理能力30吨/日以上,真空空炉10吨/日以上;湿法精炼采用电解等先进技术,选用高效节能的精馏设备。

烟化炉膛面积大于4平方米。顶吹氧气炉、大型反射炉和烟化炉与余热锅炉连接,回收高温烟气的余热。

(二)新建、改扩建以含锡废料为原料的二次锡冶炼项目,年产锡锭(或粗锡)不低于3000吨,主要生产设备电炉不低于400千伏安,具有综合回收和“三废”处理等完整的工艺流程。

三。资源回收和能源消耗

锡的综合回收率≥ 95%,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400千克标准煤/吨;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80%。水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水循环利用率≥95%。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保“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2)在原料处理、运输和冶炼过程中产生粉尘的废气部位,应设置除尘和烟气净化装置。各类炉窑应配备袋式除尘器或其他先进的烟气净化除尘器,废气排放应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并配备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的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主要指标:1997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的企业,二氧化硫排放低于1200mg/m3,颗粒物低于150mg/m3,硫酸雾低于70mg/m3,铅及其化合物低于0.9mg/m3,汞及其化合物低于0.015mg/m3,镉及其化合物低于1.0mg/m3,锡及其化合物低于10mg/m3等。199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企业,二氧化硫排放低于960mg/m3,颗粒物低于120mg/m3,硫酸雾低于45mg/m3,铅及其化合物低于0.70mg/m3,汞及其化合物低于0.012mg/m3,镉及其化合物低于0.85mg/m3,锡及其化合物低于8.5mg/m3等。向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3)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主要指标为:PH 6 ~ 9,悬浮物低于70 mg/L,石油类低于10 mg/L,硫化物低于1.5 mg/L,总铜低于0.5 mg/L,总锌低于2.0 mg/L,总锰低于2.0 mg/L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4)废渣设有专门的废渣贮存、处置场,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含砷废渣应有专门的防渗、防漏、防雨贮存场所,并进行安全可靠的处置。含砷废渣应认定为危险废物。被认定为危险废物的,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依法按危险废物管理。贮存设施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的要求。

(5)噪声厂内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ⅲIII)。

(6)国家发布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按新的工业标准执行。

动词 (verb的缩写)产品质量

企业应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并有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锡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728-1998;铸造锡铅焊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 8012-2000;铅焊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3131-200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不得在经营活动中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不及物动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

(1)新建、改建、扩建冶炼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二)企业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企业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应当经过安全评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4)企业应当有职业危害预防措施、检测、评价、监测措施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器材。粉尘和有毒作业场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七。劳动保险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保险。依法为员工缴纳相关保险费。

八。监督和管理

(一)新建和改建的锡冶炼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现有锡冶炼企业应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逐步达到本准入条件中的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劳动保险等要求。

有关部门在锡冶炼企业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方面都要以此准入条件为依据。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改建锡冶炼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等形式的信贷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级锡工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锡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应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3)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锡生产企业名单。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不能取得出口供货资格和出口许可证,不能取得含锡废物进口许可证。

九。补充条款

本准入条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附件三:锑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建立和布局

(1)新建、改建、扩建锑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锑行业规划,有合法稳定的原料来源(对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不得采购与合法矿山签订的原料采购合同),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划确定的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郊区、居民区、疗养院、医院、食品、医药、电子等环境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锑冶炼企业。上述地区已投产的锑冶炼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通过搬迁、关停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精锑(锑锭)或锑白(三氧化二锑)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主高炉风口区截面积不小于1 m2/台,反射炉炉膛不小于10 m2/台,浸出槽不小于5 m2/台。具有完整的综合回收和“三废”处理等工艺流程。

三。资源回收和能源消耗

(1)精炼锑

综合冶炼回收率:以硫氧混合矿为原料,锑≥90%;以氧化矿为原料,锑≥88%;以硫化矿为原料,锑≥95%;以脆硫锑铅矿为原料,锑≥80%,铅≥88%。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 80%。

精制锑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03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低于460千瓦时/吨。

(2)锑白(三氧化二锑)

锑白直接生产:锑回收率≥90%,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0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450千瓦时/吨。

锑白间接生产:锑回收率≥99%,单位产品综合能耗≤0.02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100千瓦时/吨。

(3)沉淀法生产的三硫化二锑综合回收率≥98%。

(四)水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水循环利用率≥95%。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保“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2)在原料处理、运输和冶炼过程中产生粉尘的废气部位,应设置除尘和烟气净化装置。各类炉窑应配备袋式除尘器或其他先进的烟气净化除尘器,废气排放应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并配备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的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主要指标:1997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的企业,二氧化硫排放低于1200mg/m3,颗粒物低于150mg/m3,硫酸雾低于70mg/m3,铅及其化合物低于0.9mg/m3,汞及其化合物低于0.015mg/m3,镉及其化合物低于1.0mg/m3,锡及其化合物低于10mg/m3等。199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企业,二氧化硫排放低于960mg/m3,颗粒物低于120mg/m3,硫酸雾低于45mg/m3,铅及其化合物低于0.70mg/m3,汞及其化合物低于0.012mg/m3,镉及其化合物低于0.85mg/m3,锡及其化合物低于8.5mg/m3等。向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3)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主要指标为:PH 6 ~ 9,悬浮物低于70 mg/L,石油类低于10 mg/L,硫化物低于1.5 mg/L,总铜低于0.5 mg/L,总锌低于2.0 mg/L,总锰低于2.0 mg/L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4)废渣设有专门的高炉渣贮存和处置场,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砷碱渣和含锑渣应被确定为危险废物。未被认定为危险废物的,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依法按危险废物管理。其贮存设施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的规定。

(5)噪声厂内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ⅲIII)。

(6)国家发布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按新的工业标准执行。

动词 (verb的缩写)产品质量

企业应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并有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精制锑(锑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1599-2002,锑白(三氧化二锑)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4062-1998,三硫化二锑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5226-86。其他锑品质量符合部、省、行业颁布的产品质量标准。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不得在经营活动中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不及物动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

(1)新建、改建、扩建冶炼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保障安全生产。

(二)企业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企业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应当经过安全评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4)企业应当有职业危害预防措施、检测、评价、监测措施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器材。粉尘和有毒作业场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七。劳动保险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保险。依法为员工缴纳相关保险费。

八。监督和管理

(1)新建、改建、扩建锑冶炼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现有锑冶炼企业应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逐步达到本准入条件中的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劳动保险等要求。

有关部门在锑冶炼企业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方面要以此准入条件为依据。投资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扩建锑冶炼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等形式的信贷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级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当地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准入条件的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锑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应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3)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锑生产经营企业名单。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不能获得出口供货资格和出口许可证。

九。补充条款

本准入条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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