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9年钨、锑、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郭图资发[2009]49号
有关省(区)国土资源厅: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优势资源,根据保护性开采中特定矿种实行计划开采的规定,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分配的规定: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经综合研究资源储量、现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国际国内市场需求趋势等因素,我部决定继续对钨、稀土矿山实施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对锑矿实施开采总量控制管理;2010年6月30日前,暂停申请钨、锑、稀土矿产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9年我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68555吨,其中主要开采指标为60440吨,综合利用指标为8115吨。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90180吨,其中下达各省(区)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65180吨;另综合利用2.5万吨暂不下达各省(区)。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82320吨(稀土氧化物REO),其中轻稀土72300吨,中重稀土10020吨。
二是各省(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下达的钨、锑、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根据本辖区矿山企业储量和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分配工作。做到控制指标到市、到县、到矿山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于4月底前将指标分解和落实情况报部。
三、各省(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钨、锑和稀土开采总量控制。
(一)实行开采总量控制责任制和合同制。钨、锑、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时,上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要签订责任书,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之间要签订合同,明确权责。
(二)开展对矿山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超限额生产、假借主采其他矿种偷采、未按要求按时上报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督促矿山企业建立产销台账、原始生产日报表等企业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统计报告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号),矿山企业要指定专人随时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持联系,每月2日前将上月钨、锑、稀土矿的产量、销售量和销售目标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省(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每季度前4天内向我部报送上季度本辖区“钨、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报表格式见k32国土资源年报表),锑矿报表应参照“钨、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4.2010年6月30日前,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利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外,全国暂停钨、锑、稀土矿山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申请。使用中央地质勘查资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进行钨、锑、稀土矿产勘查的,应制定钨、锑、稀土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经部批准后,按规划设置探矿权。
五、我部对各地钨、锑、稀土矿山执行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况每季进行严格审核,并将适时组织对钨、锑、稀土矿山执行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超控制指标开采和违规出让钨、锑、稀土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我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各地在实施总量控制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2009年全国钨、锑、锑矿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0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