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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内建设用地(矿山用地规划)

矿区内建设用地(矿山用地规划) 矿山设计项目所需的企业用地和外部运输

一、土地征用原则

项目必须节约土地,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劣地,少用或不用耕地和良田。

土地征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理。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所用土壤的性质和数量,按规定报相应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划拨。

项目所需土地应按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项目可以分期征用,不能先征用。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土壤补偿费、青苗或者树木补偿费、菜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劳动力应当予以安置。

大中型工程建设所需的场地、道路和临时设施应尽可能安排在征用土地范围内,并在设计中予以考虑;如需增加临时用地,客户需另行申请。经批准后,客户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给予适当补偿。

采矿或土壤改良后可复垦的土地,由国土部门复垦再利用;不能开垦的土地应该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设计单位应在项目设计中统筹考虑。

二。外部运输

(1)铁路运输

项目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货运量和衔接条件,先进行运输方式的方案比较,提出铁路建设的依据,再按地方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建设企业铁路。

铁路与路网铁路和其他企业铁路连接的,应当经铁路局批准。

铁路企业应根据重型车辆远期方向的货运量确定等级。一级:4000万吨/年以上;二级:150 ~ 400万吨/年;第三类:150万吨/年以下。

企业的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委托管理铁路局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有困难时,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但必须经管道局审批。

企业铁路建设申请必须在初步设计出台前提交。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建设企业铁路的依据和理由、运输地址(包括名称和数量)、企业铁路的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要求及其与路网或其他企业铁路的连接示意图。

铁路局收到申请后,应以信函形式给予正式答复。

与铁路部门协商建设企业铁路时,仍需提供铁路车辆交接方式、列车运行方式、企业站场设备、信组、机车整备作业、水电供应等资料。并确定机车车辆的租赁、维修、线路维护、保养和管理;各种费率和其他相关问题。

(2)道路运输

企业外部公路路线的选择和设计应执行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和各种路面设计规范。

企业对外道路及连接道路等级折算为货车年平均双向昼夜交通量,按规定选取道路等级。详情见表1。

表1企业公路等级选择规定

年平均双向昼夜交通量

公路分类,公路等级

适用情况

2000 ~ 5000辆

大型联合企业的对外道路

不到2000辆

大中型厂矿的对外道路,小型厂矿交通繁忙的对外联络道路。

不到200辆

小型厂矿对外道路,连接小交通量道路

企业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或其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公路时,客户应向企业公路设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的性质和规模以及使用公路的任务。

2.短期和长期交通量、货物种类和始发地和目的地。

3.企业道路的路径和要求以及地方道路的连接点。

4.线路坡度,桥梁、涵洞和路面的特殊要求。

5.使用中的汽车型号。

6.公路的各种辅助设施。

7.投资控制。

委托运输部门承包企业货运任务的,应提供并协商以下内容:货物品种、始发地和目的地、年、日运输量;货物的装运要求、交付和接收时间以及运输价格;货物延误、短缺或损坏的赔偿措施;运输、装卸人员分配和福利问题。

(3)水路运输

当设计采用水路运输时,码头、海港、厂区与码头之间的运输路线应与企业厂址同时选择。河港设计委托水运设计单位的,由总体设计单位提出要求,与客户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落实以下事项。

1.货物类型、始发地和目的地、年运输量和日运输量。

2.船舶类型、载重量、船舶大小和吃水深度。

3.码头装卸设施及对码头用地面积的要求。

4.码头与厂区的连接与管理。

5.水运人员的装备和生活福利。

6.投资和运营费用。

7.河港设计与企业总体设计的衔接与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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