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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某县硅石厂塌方

湖北省某县硅石厂塌方 湖北某县硅石厂倒塌:& nbsp& nbsp一、事故过程概述:& nbsp;& nbsp& nbsp1989年8月29日16时15分,湖北省某县硅石厂发生一起落石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重伤,4人轻伤。 直接经济损失3万多元。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某县硅石厂位于宜青公路133号路桩,矿址距建阳坪大桥16.7米。 1987年由村办企业改为乡镇企业。王某某承包经营该厂,风险3000元,破碎车间由李某某承包,李某某兼任负责人兼安全员。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1989年7月,因该矿在事故地点采矿点已形成伞状天棚,副局长王某某指派李某某在原采矿点与事故地点之间采矿,李某某拒不执行。王某某认为李某承包了,没有强行制止。8月中旬,事故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未造成人员受伤),有明显的事故预兆。局长王某某和副局长王某某指出事故现场不安全,并任命 李某某不听指挥,仍安排生产人员在此采矿。王某某、王某某未制止李某某的违法行为。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8月29日下午上班后,李某某在事故现场开了4枪。没有检查和清理拍摄现场,制作人员就开始工作。16时15分左右,工地左上方伞檐岩内一弧长22.5米,约50立方米,突然脱落,当场造成10人死亡,8人受伤。 & nbsp& nbsp& nbsp& nbsp二。事故的分析:& nbsp;& nbsp& nbsp& nbsp事故原因是其严重违反采矿技术规程,抛弃了“采剥并举、先剥离、贫富归并”的露天开采原则,违反自上而下的开采程序,从底部切出天棚。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李某某作为爆炸车间的负责人和安全员,严重违反露天作业规程,已预见到长期存在的隐患,却为了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 8月29日开炮后,未经检查清理,允许人员进入现场作业,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李某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王某某作为副厂长,分管生产和安全工作,已经预见到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但他未能制止违章冒险作业,未能履行职责,纵容事故的发生。对此负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构成玩忽职守罪。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王某某身为厂长,分管全面工作,忽视安全生产,承包经营,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不制止违章冒险作业,放纵事故发生。他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构成玩忽职守罪。 & nbsp& nbsp& nbsp& nbsp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nbsp;& nbsp& nbsp& nbsp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李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以玩忽职守罪对王某某决定免予起诉。 某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李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王因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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