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货物运入保税区或其他保存场所。
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前,出口货物必须运入保税区,由专门机构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后,方可进行出口申报。日本的保税场所主要包括指定保税区、保税货场、保税工厂、保税展示场所和综合保税区。
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必须事先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有海关人员在场监管运输。
办理通关手续时,进出口货物原则上应放在各保税区。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货物的性质和状态以及保税区的条件不能保证货物能够方便、适当地进入保税区。此时,海关关长可以允许部分货物在一定时间内存放在保税区外的适当地方。
二。出口申报
出口报关由出口商或其代理人进行,但在通常的出口清关中,所有的清关事宜都是由具有清关资质的船公司代表出口商办理。
集装箱货物(已通过集装箱货物审批的)出口报关时,需附确认包装的机构(原则上为海关关长认可的认可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序号、进出口商品名称、船名、唛头等通关必备项目。一般情况下,集装箱货物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但同一出口商的货物可以混装。
三。出口许可证
出口申报经所需文件确认后,海关将批准出口。出口商填写的三份出口报关单中,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交财政部关税局进行海关统计,另一份是出口许可证,将与出口批准文件、出口报告一起退回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出口商在提取货款时,应将上述单据提交给外汇银行,外汇银行在确认后将这些单据发送给日本银行。出口商提交的商业发票中,海关会留存一份,另一份随出口报告一起送至交通产业省,用于出口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