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
1995年9月6日,最高人民会议常务会议决定通过第62号。
1987年(1998年)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第251号令对其进行了修改。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法基础
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有助于支持和保障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益,巩固和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交流。
第二条本法确定了中国法人、公民与外国法人、公民之间的财产、家庭关系适用的法律,规定了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
第三条国家尊重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独立权利。
第四条国家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体现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坚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如果尚未确定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适用法律,则应适用国际惯例或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七条对于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当事人,下列法律成为国内法:
(1)如果当事人的国籍之一是中国,则适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二)当事人的国籍为外国的,适用当事人国籍所在国的法律;
(3)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当事人双方在所有具有国籍的国家都是居民或非居民。
第八条无国籍人居住在某国时,该国法律为该国法律。但是,当当事人不住在任何一个国家,或住在几个国家时,当事人居住国的法律是国内法。
第九条当事人具有当地适用不同法律的国家的国籍时,应当根据该国的有关法律确定其本国法律。但是,没有相关法律的,以他所属地或者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为国内法。
第十条当事人在中国居住同时在外国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其居住国的法律。
当一方当事人居住在两个以上国家时,其居住国的法律为居住国的法律。
第十一条当事人不居住在任何一个国家的,适用该国法律。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为准据法的外国法律不能证明其内容的,适用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如果没有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则应适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根据本法规定为适用法律的外国法律,或者按照国际惯例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与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适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14条根据本法,如果外国法律作为适用法律适用,而该国法律恢复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则应以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结婚、离婚、收养、监护等法律行为。本法施行前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所作的,如果没有无效的理由,在中国仍然有效。
第二章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
第十六条涉外民事关系中涉及的朝鲜法人和公民以及外国法人和公民是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
第十七条法人的法律行为能力适用法人国籍国的法律。但是,如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有其他规定,则以这些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公民的行为能力受国内法管辖。
根据本国法律被列为未成年人、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被列为成年人的外国公民,其在中国的行为是有效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与家庭成员、继承关系和涉外房地产有关的行为。
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适用居住国的法律。
第十九条无行为能力人、部分无行为能力人及其证明条件,适用当事人的国内法。但是,根据该国法律得到证明的丧失行为能力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得到证明。
第二十条无行为能力人、部分无行为能力人及其证明的效力,适用出具证明所在国的法律。
第二十一条无名人员和死亡人员的证明,适用当事人所在地法律。但不明者或死者证明与中国法人和公民的财产有关的,适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章财产关系
第二十二条财产占有、所有权等与财产有关的权利,适用财产所在国法律。但是,与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所运输的财产有关的权利,适用运输工具所标明的旗帜、该旗帜所属国的法律或者该旗帜所属国的法律。
第二十三条著作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相关权利适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但是,如果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则以相关国际条约为准。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的买卖、运输和订立,适用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国家法律。但是,当事人不能就法律达成协议的,适用合同订立地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五条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通过电报或者信函订立合同的,通知申请的国家的法律为订立合同的国家的法律。
申请地址不明的,以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所在国法律为合同订立国法律。
第二十六条产权交易也应当符合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七条在中国经济特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等财产关系,适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海难救助合同的有关法律不能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法律:
(一)在领海内,适用领海所属国的法律;
(二)在公海上,适用管辖海上救灾合同有关事项的法院所在国的法律;
(3)当几艘不同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被救助时,应适用被救助船舶上标明的旗帜和该国的法律。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海上共同损害的法律没有约定的,适用航程终止地或者船舶最先到达地的法律。但是,如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具有相同的国籍,则可以适用该国的法律。
第三十条无法定义务而掌管他人财产和事务的行为,或者不正当利益,适用构成其原因的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第三十一条适用违法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上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在外国发生的不构成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非法行为的行为。但是,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可以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公海上,同一国籍的船舶因违法行为发生碰撞,适用船旗国的法律。但是,不同国籍的船舶因违法行为发生碰撞的,适用对碰撞有关事项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国的法律。
第三十三条债权转让适用债权发生地国家法律或者债务人住所地国家法律。
第三十四条债权人代理或者解除债务人权利的行为,适用债权法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法。
第四章家庭关系
第三十五条婚姻条件适用婚姻双方的国内法。然而,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如果婚姻存在障碍,如双方的婚姻关系或血缘关系,即使根据国内法构成结婚条件,也不允许结婚。
结婚方式应受双方结婚所在国的法律管辖。
第三十六条婚姻的效力适用夫妻双方本国的法律。
夫妻双方国籍不同的,适用夫妻共同居住国的法律;夫妻异地居住的,适用与夫妻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
第三十七条离婚适用双方的国内法。
离婚双方国籍不同的,适用共同居住国法律;离婚当事人异地居住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离婚方式具备了当事人离婚所在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也是生效的。
第三十八条离婚的一方是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的,可以适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受本法第三十七条的约束。
第三十九条亲生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认定,与父母的婚姻关系无关,但适用子女出生国的法律。
第四十条收养和解除收养关系,适用养父母本国法律。但是,养父母国籍不同的,适用共同居住国的法律。
如果有意收养儿童的人的国内法要求征得其本人或第三方的同意,或国家机关的批准,则应符合有关条件。
收养和解除收养关系符合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也将生效。
第四十一条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效力,适用子女的国内法。
如果父母和子女中有一方是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应适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监护适用被监护人所在国的法律。
如果实施监护的国家的法律有规定,监护也应生效。
第四十三条在中国居住或者停留的外国公民没有监护人的,可以依照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指定监护人。
第四十四条扶养关系适用被扶养人所在国法律。
如果受抚养人居住国的法律不承认被赡养的权利,可以适用其本国的法律或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继承适用被继承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国家的法律。但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的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最后居住地国的法律。
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没有继承人的,继承的财产由与他有最密切关系的一方继承。
第四十六条遗嘱和遗嘱的撤销,适用遗嘱人的国内法。而取消遗嘱的方法,是依照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立遗嘱人居住国的法律,以及其不动产所在国的法律。
第四十七条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的收养、解除收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监护和遗嘱,适用居住国法律。
第五章争议解决
第四十八条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争议,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执行。
第四十九条产权交易纠纷的审判或仲裁管辖,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50条如双方未能就与财产交易有关的争议的审判和仲裁的管辖权达成协议,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应具有管辖权:
(一)被告的所在地或者住所在中国境内;
(二)构成争议原因的财产损失发生在中国境内;
(三)被告的财产或者请求标的在中国境内;
(4)纠纷原因与在中国登记的不动产有关。
第五十一条与中国境内法人、公民和财产有关的无行为能力人、部分无行为能力人、下落不明人和死亡人员的认证争议,与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无关,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管辖。
第五十二条因婚姻纠纷或离婚提起的诉讼,如果被告居住在中国,或者原告是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管辖。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居住在中国,或者原告、被告居住在中国而其财产在中国的夫妻财产关系纠纷,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管辖。
第五十四条有关收养、解除收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监护和抚养的争议,只有在当事人在中国的情况下,才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管辖。
第五十五条继承人是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或者被继承的财产位于中国境内的,与继承有关的纠纷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管辖,无论继承人的国籍和居住地如何。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当事人是否请求,都应当撤销或者中止审理或者仲裁:
(一)依照本法不能确认有关争议管辖权的;
(二)外国已经就同一内容的争议开始审理或者仲裁的;
(3)当事人达成协议中止争议解决;
⑷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正当理由。
第57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可向外国有关当局要求有关外国争端解决程序的必要信息,如收集证据、询问证人等。,或承认和执行有关外国当局的判决和裁定。
第58条如果外国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提供证人讯问笔录和物证作为解决争端的证据,它们必须经过有关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五十九条。对外国当局判决的承认必须通过国家间的相互承认协议来实现。但中国公民作为与家庭关系有关的外国机关判决的执行人,如果请求或同意执行其判决,可以承认外国判决。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不予承认:
(1)判决或裁定的内容违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2)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管辖的争端作出判决或裁决;
(3)该判决或裁决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的判决或裁决有关;
(四)判决或者裁定与中国承认的第三国的判决或者裁定相同的;
(五)判决、裁定无正当理由,未在当事人到庭前作出的;
(六)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正当理由。
第六十一条本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外国机关判决和命令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外国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与中国境内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在判决、裁定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朝鲜有关机关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