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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行政监督体系

地矿行政监督体系 地质矿产行政监督体系:& nbsp;& nbsp地质矿产行政监督体系是指由各种行政监督组成的有机体系。 它可以分为地质矿产行政外部监督体系和地质矿产行政内部监督体系 & nbsp& nbsp& nbsp一、地矿局外部监督体系:& nbsp;& nbsp外部监督体系是指以保证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提高其社会效益为目的,由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组成的监督体系。 & nbsp& nbsp& nbsp外部监督是地质矿产行政监督的重点。其主要作用是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活动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防止其超越职权、超越社会,或成为某个地方或某个集团的利益代表,以保证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的合理性和社会效益。 据说,国土矿产资源的行政外部监督体系不仅包括执政党的监督,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 nbsp& nbsp& nbsp(一)中国共产党对地矿局的监督:& nbsp& nbsp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 各级党组织对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执行矿产资源法等行政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 nbsp& nbsp& nbsp(一)监督各级政府、地质矿产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党中央制定的地质矿产工作方针政策。 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由组织处理或处罚。 & nbsp& nbsp& nbsp(2)通过管理地质矿产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效控制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工作。 & nbsp& nbsp& nbsp(3)通过纪律监督组织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 nbsp& nbsp& nbsp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核心作用,党对地矿局的监督是最有效的外部监督形式。它可以通过政治、政策、党纪、舆论等手段影响和干预政府工作,发挥其他监督形式所不能发挥的作用。 & nbsp& nbsp& nbsp(2)地矿局的监管权:& nbsp& nbsp1.授权监管的依据和方法:& nbsp& nbsp在我国,权力机关对地矿行政的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各级政府必须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监督方式有以下几种。 & nbsp& nbsp& nbsp(一)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或地质矿产行政工作专题报告,了解和评价地质矿产工作。 & nbsp& nbsp& nbsp(2)人大代表有权通过提案对政府的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督促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提案,听取办理结果报告。 & nbsp& nbsp& nbsp(3)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有权向本级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质询和质询。经过法定程序后,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会上负责回答和解释。 & nbsp& nbsp& nbsp(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决定罢免本级政府组成人员。 & nbsp& nbsp& nbsp(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和下级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地质矿产行政法规和不适当的决定、指示和命令。 & nbsp& nbsp& nbsp(6)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有权检查和视察政府的地质矿产管理工作。 & nbsp& nbsp& nbsp(7)组织专门调查委员会,处理地质矿产行政特殊性。 & nbsp& nbsp& nbsp2.权威监管的地位和特点:& nbsp& nbsp由于其在国家机构中的特殊地位,地矿局在地质矿产行政监督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机关对地质矿产管理的监督不仅形式多样、范围广泛,而且最具权威性,具有以下特点:& nbsp& nbsp(1)从监督的层次来看,权威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 一方面,权力机关的性质决定了监督的层次高于内部监督和其他外部监督;另一方面,权力机关的监督内容大多集中在是否违宪或违法的问题上,监督宪法和法律在地质矿产管理中的实施的监督效果必然高于其他监督。 & nbsp& nbsp& nbsp(2)从监督对象来看,虽然权力机关的监督也是针对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但行政机关的行为侧重于决策行为,特别是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行政立法的抽象行为;对于工作人员,主要是监督各级政府成员的职务行为。 & nbsp& nbsp& nbsp(3)从监督范围来看,职权的监督范围是最广泛的,它包括地质矿产管理的所有领域和方面。 & nbsp& nbsp& nbsp(3)司法机关对地质矿产管理的监督:& nbsp& nbsp司法机关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严格的司法程序,对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进行监督。 这种监督是以诉讼的形式进行的,利害关系人请求司法机关对地质矿产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决,以达到监督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的目的。 & nbsp& nbsp& nbsp1.司法机关的监督:& nbsp& nbsp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 法院对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的监督主要是审理与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有关的案件,惩处行政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制止或纠正地质矿产行政机关越权、滥用职权和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 法院审理案件不受地质矿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 nbsp& nbsp& nbsp法院可以对地质矿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或者社会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处罚决定。 法院也可以以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向地质矿产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和完善地质矿产行政规章制度的建议。 & nbsp& nbsp& nbsp2.检察机关的监督:& nbsp& nbsp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机关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地质矿产管理进行监督:& nbsp& nbsp(一)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决定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nbsp& nbsp& nbsp(二)监督地质矿产行政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下一篇】& nbsp& nbsp& nbsp(3)可以对地质矿产行政机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使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完善规章制度,更好地行使地质矿产行政权力。 & nbsp& nbsp& nbsp(四)人民对地质矿产管理的监督。& nbsp群众监督主要指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如CPPCC、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对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 邓小平同志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来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搞特殊化,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人民群众有权依法检举、控告、哄抢、撤换或辞退,并要求其进行经济赔偿,受到法律和纪律制裁。 这种监督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与地质矿产管理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地质矿产管理中的体现。 其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和申诉。 其监督渠道主要有舆论、信访、投诉、申诉、控告。 & nbsp& nbsp& nbsp(5)监督 舆论:& nbsp;& nbsp舆论监督是指报纸、期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监督,也称大众传媒监督。 在其他监督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信息传递上,具有开放、快速、覆盖面广的特点,方式灵活。一旦与其他监督方式相配合,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和作用。 & nbsp& nbsp& nbsp二。地质矿产局内部监督制度:& nbsp;& nbsp地质矿产行政内部监督体系是指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各种内部监督构成的有机体系。 内部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行政组织的统一性、完整性、纪律性和协调性,提高地质矿产行政效率。 其主要职责是约束政府和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行政法规、工作程序、制度、纪律等。、上缴权限督促下级机关和行政领导督促下属严格执行有关指示和规定,确保工作人员勤政尽责,使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各类地质矿产行政事务得到有效处理。 内部监督以行政权力为后盾,具有直接性、及时性、快速性、灵活性和强制性等优点。 监督形式主要包括一般监督、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 nbsp& nbsp& nbsp(1)一般监管:& nbsp& nbsp一般而言,监督是指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系统中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和行政机构负责人的监督。 由于机关本身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团结性和纪律性,这种监督是非常有效和直接的监督。 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活动中,要求上级的决定和指示,必须在管辖范围和系统内及时完整地执行。 这就要求地矿行政系统内部有严格的工作纪律和严格的工作制度,使所有行政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保证政府机构的有效运转和协调,保证行政指挥的快捷和灵活,纠正和制裁那些不服从指挥的机关和工作人员,制止和处理违反政治纪律和法律的行为。 内部监督主要是政治监督,结果是某种形式的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内部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 & nbsp& nbsp& nbsp一种是基于职权的直接监督。 它定期或不定期地从下级向上级报告工作;对上级和下级进行工作指导;上级派工作人员到下级去协助、检查工作,督促某项工作的开展;检查下属执行指令的过程和结果;监督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专项调查。 & nbsp& nbsp& nbsp另一种是基于申请的行政复议。 监督方式由法律规定,其监督主体是上级机关或专门复议机构和申请复议的当事人,是双重监督主体;由复议申请人提出,经有权机关审查,旨在通过复议纠正地质矿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它是从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独立的、间接的监督形式(地质矿产行政复议见本书第七章第二节)。 & nbsp& nbsp& nbsp(2)行政监督& nbsp& nbsp& nbsp地质矿产行政监察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地质矿产行政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故意或过失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具体处理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条例》,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按照一定程序行使监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nbsp& nbsp& nbsp行政监督重在对“人”的监督。站在地矿局内部第三方的角度,既方便及时发现问题,又能客观评价,防止干扰。 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查处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个人或者单位对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受理监察对象对纪律处分的投诉;教育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高效。 & nbsp& nbsp& nbsp(3)审计监督:& nbsp& nbsp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和地质矿产行政机关的财务收支,包括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以评价各级地质矿产行政机关财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它对会计账目进行事前、事后、定期或临时的检查、核对和分析,查明经济活动和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它是完成国家预算和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的工具。它对于保证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计划的完成,维护经济秩序,改进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提高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的经济效益,堵塞财政和财务工作的各种漏洞,增加资金积累,反对不正之风,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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