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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收益法评估矿业权时,应当关注的问题(收益权益法评估采矿权)

采用收益法评估矿业权时,应当关注的问题(收益权益法评估采矿权) 矿业权评估收益法评估方法修订方案:& nbsp& nbsp通过《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版)发布一年多来的实践,根据广大矿业权评估师和各有关方面的要求,经过部分矿业权评估师和有关专家的研究,并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现提出收益渠道评估法修订方案如下 & nbsp& nbsp& nbsp& nbsp1.统一探矿权评估现金流量折现法和矿业权评估现金流量折现法,调整评估方法适用范围,修改收益法计算模型:& nbsp& nbsp统一探矿权评估的现金流量折现法和矿业权评估的现金流量折现法,也叫现金流量折现法(DCF法),简称现金流量法;保留探矿权评估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原有的计算模式,取消探矿权评估现金流量贴现法中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的计算模式,取消矿业权评估现金流量贴现法中“净现金流量贡献或投资回报”的扣除;扩大现金流量法的适用范围。除保留原有的探矿权评估、拟建(新建)和在建矿山采矿权评估外,还可用于具有稳定沉积矿产的大中型矿床普查区的探矿权评估,以及具有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具有或类似确定的评估参数)的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 & nbsp& nbsp& nbsp等值投资-折现现金流量法简称等值投资-现金流量法,其适用范围由原来的申请探矿权评估改为多方投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评估的价值分割。 & nbsp& nbsp& nbsp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更名为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适用范围仅限于沉积矿产稳定的大中型矿床中的预调查和普查探矿权评估。本次评价所依据的地质资料的编制以及普查和预调查获得的333资源量和334预测资源量的评价不是强制性的,而是由委托方决定的。 但无论是编制还是审核,评估机构都应独立负责地对地质资料和资源估算的规范性、可靠性和可利用性发表意见。 & nbsp& nbsp& nbsp收益法仅用于生产规模和储量规模较小的矿业权评估,以及资源接近枯竭、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矿山的矿业权评估。但如果满足现金流量法、收益法等适用条件(如果评估参数可用或可以类比确定),则不使用收益法。 & nbsp& nbsp& nbsp修改收益法计算模型,取消模型中“净利润份额”的扣除。 & nbsp& nbsp& nbsp矿业权评估应首选现金流量法,特殊情况下可选用收益法或收益权益法。 & nbsp& nbsp& nbsp& nbsp二。收入渠道评估方法部分参数的处理:& nbsp& nbsp& nbsp(1)评价计算中对资源和边际经济基础储量的处理:& nbsp& nbsp结合(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后,对储量进行分类:& nbsp& nbsp& nbsp1.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是可行的,包括已通过(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制定和审查、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的项目,以及经过分析比较认为经济合理的项目。探明或控制的内在经济资源(331,332)对应111b,122b,均参与评价计算,不调整可信度系数。 & nbsp& nbsp& nbsp& nbsp推断的内在经济资源(333)可参照(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确定。 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利用,但资源储量在采矿权有效期(或评价期)开发范围内的,可信度系数应在0.5 ~ 0.8范围内,具体值根据矿床地质工作程度(总体)、推断的内在经济资源量(333)及其周边探明或控制的资源储量、矿床的矿种和勘查类型确定。 如果矿床地质工作程度高,或(333)资源量周围有高品位资源储量,或矿床勘探类型简单,则可靠系数应高;反之,取低值。 & nbsp& nbsp& nbsp& nbsp对于不需更多地质工作即可开发利用的地表出露矿产(如建材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均视为111b或122b,均参与评价计算。 & nbsp& nbsp& nbsp& nbsp2.如果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表明该项目属于边际经济和亚边际经济,则不进行矿业权评估。 & nbsp& nbsp& nbsp& nbsp3.储量报告和核实报告原则上采用前期资源储量改革等原因产生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和次边际经济资源,不参与评价计算。 但已设计或实际使用的,或虽未设计或实际使用,但在评价时通过经济分析认为经济上可行的,应视为111b和122b均参与计算。 & nbsp& nbsp& nbsp& nbsp4.资源预测量(334)不参与评估计算:& nbsp& nbsp& nbsp上述“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的具体方法、步骤或原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执行。 对基本采用(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参数作为评价参数的,首先要对(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应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作出详细负责的评价;如果未编制(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或者在选择评价参数时调整了(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的主要参数,对评价指标和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对项目的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并在评价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 nbsp& nbsp& nbsp& nbsp(2)矿井生产能力确定的处理方式:& nbsp& nbsp对于生产矿山,应首选采矿许可证上注明的生产能力。 其次,按照矿井生产能力、矿井服务年限和储量规模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生产能力,取消“孰大孰小”的原则。 对新建矿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已划定评估范围的,以划定的资源储量和实际生产年限确定生产能力;未界定评价范围的,根据地质矿产条件,取已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生产能力或模拟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生产能力。 & nbsp& nbsp& nbsp& nbsp(3)评估计算使用年限问题的处理& nbsp& nbsp& nbsp矿业权转让评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确定采矿有效期的,适用采矿有效期。 即矿山服务年限短于开采有效年限的,评估计算服务年限按矿山服务年限计算;矿山服务年限长于采矿有效年限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采矿有效年限计算。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确定开采有效期的,按30年有效期处理。 评价服务年限不包括勘探期和基建期。 & nbsp& nbsp& nbsp& nbsp矿业权转让评估可参照上述矿业权转让评估,或根据矿业权人实际可支配的矿业权进行评估。 即采矿权人已有偿取得采矿权的,其转让评估按照采矿权人原有偿取得采矿权所指资源储量的矿山服务年限计算。但采矿权人有偿取得采矿权时,按上述有效期处理,评估计算的使用年限仅对应剩余使用年限。 & nbsp& nbsp& nbsp& nbsp上述处理原则是指一般情况下,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具体分析确定。 & nbsp& nbsp& nbsp& nbsp(四)价格参数 收入渠道评估:& nbsp;& nbsp一般采用当地平均售价,评估计算中的价格参数采用评估基准日前三年的平均价格或回归分析确定。 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山和价格波动较大的矿种可延长至5年。 对于小矿,可采用基准日当年的平均价格。 用于产权交易、抵押、融资等。对企业而言,价格参数可以根据企业会计报表中的价格数据,参照上述原则或通过合理预测确定。 & nbsp& nbsp& nbsp& nbsp(5)评价计算中投资、维护费用(包括矿山工程基金)和煤炭生产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理:& nbsp& nbsp& nbsp矿业权评估不考虑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所有固定资产投资统一按自有资金处理。 & nbsp& nbsp& nbsp& nbsp采用扩展指标估算法估算流动资金时,应按照《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版)》中的探矿权评估规定统一处理。 & nbsp& nbsp& nbsp& nbsp采用该方法评估计算收益时,固定资产投资按其原值和各类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 & nbsp& nbsp& nbsp& nbsp在矿业权评估中,更新资金统一按照《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版)》中的探矿权评估方法处理,建筑物和设备更新资金按照不变价原则考虑,即设备、建筑物和建筑物在计提折旧后的下一年度以等额初始投资投入。 & nbsp& nbsp& nbsp采矿系统的固定资产(坑采巷道工程或露天剥离工程)不再按其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而是按财务部门规定的原矿山产量计提维护费、安全费和巷道工程基金,直接计入总成本(相应折旧只反映建筑物和设备折旧)。 采矿系统所需的更新资金(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的资本支出)不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考虑,而是以更新费用(更新性质的维护费用,所有安全费用,不包括矿山工程资金)的形式直接计入营业成本。 对煤矿,按财政部门认定的标准维护费(更新性质的维护费)和全部安全生产费用(不含矿山工程基金)的50%作为更新费用;已计提维护费的金属矿山,在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内,按开采原矿量和采矿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单位矿石折旧维护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扣除单位矿石折旧维护费后的余额全部作为更新费(更新性质的维护费)(余额为负数的,不列更新费)。 & nbsp& nbsp& nbsp& nbsp对于盐湖等那些计提折旧,不计维护费用,部分小矿一次性投入全部开发项目费用的矿山,不考虑更新资金投入,即不计算更新性质的维护费用。 & nbsp& nbsp& nbsp& nbsp矿业权评估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应遵循财税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应通过设计或实践确定。 & nbsp& nbsp& nbsp& nbsp(6)折现率:& nbsp& nbsp& nbsp接近评估法的折现率采用统一的折现率。 & nbsp& nbsp& nbsp& nbsp折现率采用无风险收益率+风险收益率,其中包含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 目前建议采用8%-10%的区间指数。 勘探和生产矿井取低值,详查及以下取高值。 对于部分高风险矿种和价格波动较大的矿种,可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通过合理分析确定,但不限于上述范围。 对需要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转让评估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转让评估,国土资源部应当下达具体折现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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