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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矿产资源处置(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

政府矿产资源处置(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通知:& nbsp& nbsp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地区擅自开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倒卖矿产资源或矿业权、非法经营甚至盗窃、哄抢、走私私矿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相当严重,破坏矿产资源,严重影响国有矿山企业生产,侵犯国家权益,扰乱矿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管理不力,只追求局部和眼前的经济利益。 & nbsp& nbsp& nbsp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矿产资源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为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确保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现通知如下:& nbsp& nbsp1.认真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的思想。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学习宣传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意识,严格依法行政;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不是所在地方或主管部门所有,更不是小团体所有,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的思想;要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坚持依法治矿。 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或变相买卖矿产资源或采矿权。 & nbsp& nbsp& nbsp2.检查 依法整顿矿业秩序:& nbsp;& nbs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认真检查和整顿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秩序。 & nbsp& nbsp& nbsp采矿秩序的检查整顿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到1996年6月底结束,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各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矿产品经营单位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地区不得低于30%。 & nbsp& nbsp& nbsp整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未取得合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二)超越界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开采的;(三)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从事矿产品经营活动和收购、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五)盗窃、抢夺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和其他资产,破坏矿山生产设施,扰乱矿区生产、工作秩序的;(六)违反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等法律法规,采矿或开办选矿冶炼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或重大伤亡事故的;(七)拒不缴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的;(八)对不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办矿条件和审批发证程序进行审批发证的;(九)党政机关或党政机关干部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矿产品的开采和经营或包庇非法开采和经营的。 & nbsp& nbsp& nbsp重点检查对象是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矿业秩序严重混乱的地区和矿区,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地区或单位。 & nbsp& nbsp& nbsp三。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坚决查处大案要案。& nbsp& nbsp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予以纠正和严肃处理。 处理时应贯彻“宽自查、严查处”的原则。 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予以取缔。 越界勘查开采的,要限期退至批准的范围。 坚决取缔矿产品非法收购点。 违反规定下放的审批权限应当收回。 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处理。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盗窃、抢夺矿产品和物资,破坏生产设施和生产秩序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惩处。 各地要公开曝光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以此推动矿业秩序检查整顿的深入开展。 & nbsp& nbsp& nbsp在检查整顿的同时,要继续抓好矿业管理的各项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要抓紧批准或划定矿区范围,在1996年底前完成国有重点矿山企业的采矿登记,依法维护国有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 & nbsp& nbsp& nbsp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矿业管理。& nbsp& nbsp通过整顿矿业秩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规划、审批、生产经营秩序管理作出具体部署,并重点检查落实,切实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确保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 nbsp& nbsp& nbsp整顿矿业秩序,切实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是保证我国矿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涉及面广,难度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地质矿产、工商行政管理、司法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集中必要的力量,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重点抓好这项工作。 国务院将责成地质矿产部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对一些地区进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1996年7月底前将检查整改情况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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