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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准则)

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准则) 浅谈矿业权评估方法的选择

引用单词

价值评价是一种动态的、市场化的社会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客观经济范畴。矿业权评估是一个选择适用方法的过程。根据被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环境条件,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按照特定用途并遵循适用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按照法定程序对矿业权在某一时点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和估算,并以统一的货币价值体现其价值。一般情况下,矿业权评估就是对其收益的评估和估算。因此,矿业权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资源自然条件、勘探开发操作、政府和市场变化等。,然后选择合适的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即技术评估和经济评估。

技术评价的核心是资源储量、质量和勘探前景。

经济评价必须以技术评价为基础,其核心是资源未来效益的现值。

因此,评估不仅是正确判断矿产资源及其开发项目的技术课题,也是将矿产资源置于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市场经济中,判断能产生多少利润的经济课题。

矿业权评估的另一个基本理念是将矿产资源尤其是矿山可采量的评估纳入资产价值范畴。使用了“矿产资产”或“矿权”一词,并在评估中遵循了《公司法》中的资产评估和处置原则。但公司财务账目中的资产价值仅作为参考,公司在资本市场的价值对其影响较大。

因此,就评估方法而言,目前西方矿业有两种趋势。一种是经典的技术经济计算原理,这也是基本趋势。以现金流量折现/净现值法为基本计算方法,综合资源、工程、经济等参数计算资源未来可实现效益的现值。另一种倾向于强调评价的市场原则,认为评价也是一种市场行为。勘查场地或矿产资源以实际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如上市黄金矿业公司现行市值计算自有黄金矿业资源单价,或以其他交易单价作为现行估值依据。随着资本市场成为矿业投资的主要渠道,这种趋势得到了加强。

矿业权评估方法的选择

基于国内外矿业权评估实践,根据地质勘查程度、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的不同,矿业权评估方法主要从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个方面进行选择。

1.收入渠道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计资产的预期未来收益并将其转换为现值来确定待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采矿权评估采用收益法,确定的采矿权价值是为获得预期收益而为取得该权利所支付的货币总额。矿业权的评估价值与矿业权的有效利用密切相关。采矿权的效用和收益越大,其价值就越大。

用收益法评估矿业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矿业权未来的预期收益是可以预测的,可以用货币计量;其次,采矿权人未来承担的风险也是可以估计和量化的。同时,采用收益法评估矿业权应建立在矿业权持续经营、持续盈利的前提下。如果无法预测矿业权投资的未来收益,就不能用收益法评估矿业权。收益评估法是一种广泛使用的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容易被买卖双方接受。但明显的缺点是需要合理确定参数(经济的、技术的、管理的),参数确定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评价结果的质量。

一般来说,对于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采矿权,可以对其未来开发的收益进行估算,即可以应用收益渠道的评估方法对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但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程度不同,估算未来收益的可靠性也会有较大差异。因此,采用收益法评估矿产资源(储量)探明程度低的矿业权时,应考虑其开发收益的不确定性风险,以便进行适当调整。

2.成本方法

基于成本的矿业权评估方法仅适用于探矿权评估。当探矿权所指向的矿产地勘探程度较低,储量可靠性较差时,不宜采用收益法评估探矿权价值,可考虑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成本基础探矿权评估的基本原则是探矿权价值由成本和修正系数决定。部分成本是指勘探中使用的各种技术方法(手段)的资金现值。校正系数是对成本效用值和从这些成本投入中获得的信息所反映的成矿潜力和经济意义作出的判断。具体由地质专家和鉴定人员判断确定。根据估价对象的勘查工作程度和所获得的地质矿产资料的丰富程度的不同,费用部分可以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正。因此,成本法评估探矿权价值的技术思路是,探矿权价值由调整修正系数后的勘查投入成本现值决定。

用成本法评估探矿权时必须明确两点:一是探矿权价值与成本有关,但不是由成本决定的;第二,探矿权价值与成本之间没有固定的比例关系。探矿权的价值取决于从勘查中获得的地质矿产信息的实际效用和意义。

3.市场方法

市场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矿业权与最近交易的类似矿业权的异同,并调整一些参数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种方法。然而,虽然市场法是最接近市场价格的有效方法,但市场法评估方法的应用仍需要一些前提条件:一是要有发达的矿业权市场,矿业权交易频繁,与被评估矿业权相似的矿业权交易样本容易获得;其次,矿业权与被评估矿业权之间存在可比指标、技术参数等信息。

用市场法评估矿业权的关键是调整矿业权的差异。差异的调整因素主要包括:交易时间差异、地域差异和矿业权效用差异。这些差异引起的评估调整包括:规模调整、矿石品位调整、矿产品价格调整、反映交通条件、自然条件、经济环境、地质采选冶金条件差异的成本调整。

矿业权评估方法选择的依据

矿业权评估方法是在资产评估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下提出并在实践中应用的。理论上,它们很容易被双方理解和接受。但实际情况是,国内外实现的矿业权交易价格大多远低于其评估值,或者说我国矿业权一级市场存在竞价溜号的情况,甚至有些评估结果几乎完全失去参考意义。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矿业权交易双方的认知和评估存在误差,但更重要的是矿业权评估方法的不完善和不成熟以及参数的选取还存在一些问题。当然,影响矿业权评估方法选择的因素很多,但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评估目的

矿业权评估的目的是为矿业权交易或其他市场经济行为提供矿业权定价的参考或依据。由于同一矿业权的市场经济行为不同,选取参数的角度会有所不同,评估方法往往会有所不同,从而导致评估值的不同。

2.评估对象

也就是矿业权的类型。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矿业权适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方式和方法。而采矿权和勘查工作程度较高的探矿权应采用收益评估的方式。

勘探程度低的探矿权因开发的技术经济参数无法取得,不宜采用收益法,只能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对于在矿业权市场交易的矿业权,评估资产的交换价格或公允市场价格。如果在市场上能找到参考样本,并能收集到差异调整参数,市场法是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

3.信息材料

矿业权评估需要的信息包括地质、矿产、矿山建设、开发计划、采矿技术、财务、市场等。评价人员应根据可获得的相关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结合自身在矿产开发评价中的经验和知识,对信息的可获得性、可靠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分析和评价,选择合理的评价方式和方法。在评估报告中,需要说明信息的来源和质量,为什么选择这种评估途径和方法,现有的信息是否与选择的评估途径相匹配。

4.法规

评估方法的选择也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矿业权评估方法可包括可比销售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视地质勘查程度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地质要素排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现金流量折现法和地质勘查加成法进行探矿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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