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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法规的重要性(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矿山法规的重要性(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国外矿山安全法规的主要特点:& nbsp& nbsp一、立法层次高,权威性强& nbsp& nbsp& nbsp美国、前苏联、南非、韩国等国家都非常重视煤矿(矿)的立法。煤矿(矿)安全立法由国会审议通过,由总统颁布。 & nbsp& nbsp& nbsp美国各种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都有权参与立法活动,但各种法律都必须经过国会批准,由总统颁布后生效。 各州政府可根据本州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矿山安全健康条例,但不能与联邦矿山安全健康法相冲突,标准比联邦法律更严格。 20世纪40年代初,美国政府颁布了第一部联邦煤矿安全条例,规定内政部矿务局对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建议。 1969年,联邦政府颁布了新的《煤矿健康与安全法》,这是美国历史上最严格、最全面的煤矿安全法规。1977年,这部法律进行了重大修改,增加了《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条例》的内容。修订后的条例被命名为“联邦矿山安全和健康法”。根据这一法律,成立了独立、权威的安全监管部门——矿山安全与卫生局,负责执行联邦矿山安全法。 此外,对矿山安全条例的任何修正都必须由国民议会讨论和批准。 & nbsp& nbsp& nbsp前苏联制定了《前苏联工业安全生产和矿山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经前苏联部长会议批准后颁布。 & nbsp& nbsp& nbsp总统颁布的1996年南非矿山健康和安全法(南非共和国成文法——采矿和矿物)。 根据这项法律,成立了矿山健康和安全监督局。 & nbsp& nbsp& nbsp印度的采矿法由议会通过,适用于全印度。 根据这项法律,成立了一个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受中央政府委托调查事故或其他事项,并提供相关报告。委托或者规定,对依照本法发布的通知、命令,或者依照本法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提出的上诉、异议,可以依照本法进行审理和裁决。 & nbsp& nbsp& nbsp韩国1989年3月22日颁布的矿业执法令是由韩国总统颁布的。 & nbsp& nbsp& nbsp二。严格的法制和强大的诚信& nbsp& nbsp& nbsp美国、印度、韩国不仅制定了煤矿安全法,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安全法规或实施细则,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 nbsp& nbsp& nbsp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局制定的矿山安全健康标准包括煤矿和非煤矿山从设计到施工、从开工到报废、从地面到井下的详细标准,涉及地质调查、采煤、掘进、通风、瓦斯、煤尘、防火、治水、环保、场地恢复、提升、运输、机电设备、仪器仪表、检验程序、取样方法、授权单位和费用。 此外,各州政府还制定自己的法律法规作为补充。 由于法律法规的全面严格,煤矿安全工作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煤矿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20世纪90年代,煤矿事故持续减少,保持世界最高水平。 & nbsp& nbsp& nbsp印度的《采矿法补充条例》(1952年)和《煤矿条例》(1957年)都有详细规定。 这一规定包括各类人员的资格、考核和发证,监督员和矿长、监督员的资格,操作人员、合法合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人员和物资的运输,防止采掘面火灾、粉尘、瓦斯和水灾的措施,通风、爆破和爆破设备、机械、装置和设备等。 & nbsp& nbsp& nbsp除了矿业法的颁布,韩国还制定了配套的矿业法实施细则。 本规则的目的是规定《矿业法》委托的事项和《矿业法》的实施顺序及其实施的必要事项。 & nbsp& nbsp& nbsp三。法律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 nbsp& nbsp& nbsp美国《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明确规定,在发布与有毒有害药物相关的法定标准时,劳工部长必须在最可靠的基础上制定安全标准,以确保矿工能够在安全标准下长期在危险环境中工作,而不会对其健康或工作能力造成实质性损害。 自本法颁布之日起,厚生劳动大臣必须在本法颁布之日起18个月内,尽快对矿山中使用或发现的每一种有害健康的有毒物质或药物做出判断,确定其浓度是否具有潜在毒性,然后将确认结果提交劳动大臣。 如果在公布的法定健康标准中没有规定有毒物质或有害药物,劳动部长必须在收到指标后60天内公布该法定健康或安全标准或补充决定。 该法律还规定,任何法定健康或安全标准都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志或其他适当的警告形式,以确保矿工了解其工作环境中的所有危险、正确的急救方法、安全使用条件以及在接触有害物质时应采取的措施。 法律还应规定预防这些危害的相应防护设备、控制措施或技术步骤,还必须规定对这些场所矿工环境的危险程度和检测时间的检测或确定,最大限度地保障矿工的安全。 此外,在这种环境中的矿工应该接受医疗检查,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因为矿工在这种环境下的工作对他的健康或工作能力造成损害,他必须调离这种环境,重新分配工作。 凡因上述情况被调离的矿工,必须保留原工作工资,其工资不得低于调离时其他同类矿工的正常工资。 对按上述规定转岗的矿工,必须按新工种增加工资。 & nbsp& nbsp& nbsp南非的《矿山健康与安全法》规定,雇主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测试,建立医疗监测系统,并有危险工作记录、医疗监测记录和年度医疗报告。 用人单位必须聘用取得职业卫生技术资格的兼职或专职人员从事矿山卫生测量工作。 职业健康测量系统必须能够确认员工是否处于或可能处于危险之中;提供信息,以便雇主可以使用所提供的信息来确定要采取的措施,以消除、控制和最小化对雇员的可能危险和伤害。 & nbsp& nbsp& nbsp用人单位必须保存完整的职业健康测量记录,以便与每位员工的医疗监护记录进行比对。 雇主必须为接触危险的雇员建立和保持一个医疗监测系统,预防、发现和治疗职业病,并定期进行初次医疗检查和其他医疗检查。 建立并维护医学监测系统的用人单位必须聘用兼职或专职职业医师,为执业医师提供履行职责的条件。职业医生必须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促进煤矿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并帮助他们解决职业医疗问题。 如果雇员宣称他/她因职业病而不能胜任工作,雇主必须根据《矿山健康和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如果雇员因职业病暂时无法工作,但希望康复并重返工作岗位,职业医生必须记录事实,并将情况告知雇主和雇员。 矿井关闭后,这些记录将移交给医疗检查员。 矿山专业医生必须负责起草年度医疗报告,并根据员工的医疗监测记录分析员工的健康状况。 年度医疗报告必须提交给健康和安全委员会或医疗检查员。 & nbsp& nbsp& nbsp四。明确机构、人员和责任,有利于依法行政。& nbsp& nbsp美国、波兰、南非、澳大利亚等国已将煤矿(矿井)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职权和责任写入法律,通过立法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人员的行为,确保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监管。 & nbsp& nbsp& nbsp美国《联邦矿山与健康法》明确规定,根据该法,在劳工部设立矿山安全与健康局,任命一名劳工部副部长担任矿山安全与健康局局长,并明确规定了矿山监督与健康监督局的职责。 在美国,只有劳工部下属的矿山安全与健康局负责全国矿山安全与健康监督,并对其下属的覆盖全国的地区矿山安全监督办公室实行垂直领导。其具体职能包括每年对地下煤矿进行四次安全检查,每年对露天煤矿进行两次安全检查,调查死亡事故和严重非死亡事故,对任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并作出处理决定。组织非法矿主召开安全健康会议,对非法矿主进行罚款,批准煤矿顶板控制和通风设计及培训计划,管理煤矿安全健康研究计划,培训安全教师,颁发证书。 美国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有权对违法事件进行处罚。 & nbsp& nbsp& nbsp波兰最高矿山监督局组织的建立,局长和副局长的任免,权力和职能都写进了法律。波兰最高矿务局直属部长会议领导,最高矿务局局长由部长会议主席任免。 《地质采矿法》中明确规定了矿山监督机构的职责。最高矿务局的职能是矿山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矿山救护监督、强制煤矿及其矿工执行安全法规、监督救灾活动、评定工程技术人员并颁发证书、批准采矿安全矿柱等特殊工程项目、颁发采矿许可证和采矿设备及爆破器材使用许可证。 & nbsp& nbsp& nbsp南非《矿山健康与安全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矿山健康与安全监督局。 矿山健康与安全监督局是代表政府行使矿业安全或健康的监督和控制职能的管理机构。其职能是监督矿山企业的测量标准和执行情况,对矿业经济和矿产资源进行评价,使矿产资源得到最佳利用。负责监控各区域的采矿设备,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负责监督职业医疗卫生工作,培训矿业检查员。 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主任的职责、监察员的权力和监察员提出罚款的权利。 & nbsp& nbsp& nbsp澳大利亚于1984年颁布了《新南威尔士州煤矿管理(选举监督员、区域监督员和电气监督员)条例》,规定矿长、区域监督员和电气监督员应由矿山的职工选举产生。 1986年颁布了《新南威尔士州煤矿管理(检查员资格)条例》,详细规定了检查员的资格条件:煤矿检查员、副检查员、高级检查员必须持有矿长资格证,并具有至少3年检查员或井下矿长工作经验;煤矿安全监察员必须持有矿长资格证书,并具有3年以上井下矿长经历;高级电气工程检查员或电气工程检查员必须持有矿山电气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至少2年地下矿山电气工程师经验,或具有必要的电气工程学位或澳大利亚工程师协会会员文凭,具有监察长认可的矿山电气工程师经验(至少1年);高级机械工程检查员或机械工程检查员必须持有矿山机械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至少2年地下矿山机械工程师经验,或具有作为澳大利亚工程师协会成员的必要的电气工程学位或文凭,并具有监察长认可的地下矿山机械工程师经验(至少1年)。 & nbsp& nbsp& nbsp前苏联制定的《工业安全和矿山监察条例》明确规定了矿山监察局的职能,对下列部门和项目的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煤炭工业、采矿业、冶金业、油气开采业、油气加工和国防工业(装备);起重设备、锅炉装置和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全操作;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设计、铺设和运营;铁路运输危险品的安全性,爆破器材的使用等。 此外,它还负责发放各种许可证,以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和综合利用。 & nbsp& nbsp& nbsp印度劳工部矿山安全总局也是印度矿山安全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总部设在丹巴德。 《矿山法》规定,劳动部矿山安全总局赋予以下职能:①执行《矿山法》和全国矿山安全法规;(2)控制安全管理差的矿井的招工指标;(3)对安全条件差的矿山,为防止火灾和水灾的发生,有权停止矿山生产;(4)矿山必须向矿山安全总局报告事故死亡和重伤情况;⑤矿井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时,总局局长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到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必要时有权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 & nbsp& nbsp& nbsp五、技术法规 标准上升到法律层面:& nbsp;& nbsp美国、前苏联、印度、澳大利亚等产煤大国都将技术法规和标准写入法律,并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实施。 & nbsp& nbsp& nbsp美国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由美国国会审查和批准。它是支持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和健康法案的一整套法规和标准,每年都要修订和出版。 规定包括:官方标志;测试、评估和批准采矿用品;档案等管理要求;教育和培训;矿难、工伤、职业病、就业和生产;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安全与健康;煤矿的安全和健康;违反1977年联邦矿业和健康法的民事处罚;非法分类,以及地下煤矿和露天煤矿的强制性卫生标准;煤矿粉尘采样器、煤矿井下和露天煤矿强制性安全标准等。 & nbsp& nbsp& nbsp前苏联《煤矿和油页岩矿山安全规程》(1986)主要包括:采矿工作;巷道出口设置;巷道掘进和支护、采掘工作;矿山和矿区的补充要求;开采具有煤、岩、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煤层和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的补充要求;道路的维护和修理;巷道报废,防止人和物料掉入巷道,井下巷道通风和煤尘瓦斯管理系统补充要求;防尘;地下空气体条件的检测;通风管理;矿井运输和提升;电气设备;防火和灭火;生产巷道水害的防治;对违反安全规定者的处罚等。 & nbsp& nbsp& nbsp印度中央政府制定的煤矿条例(1957年)主要包括:报表、通知、记录;各类人员的资格、考核和认证;以及主管人员、矿长、操作人员、合法资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平面图和剖面图;矿井出入口;竖井中人员和材料的运输;采掘工作面;防止火灾、灰尘、气体和洪水危害的措施;通风;以及照明和火焰安全灯;爆破器材和爆破机械、设备和器材等。 & nbsp& nbsp& nbsp加拿大《安大略省矿山和矿业企业条例》(1993年),主要内容包括员工年龄和工作时间、培训、呼吸器和矿山救护;防火;工作场所准入;人员保护、材料处理、地下作业和地面作业;运输;爆破设备;电气;机械;铁路;矿井提升机的工作环境(通风、照明、防尘、急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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