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检查是实施坑口和安全班组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通过检查发现和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况和管理缺陷,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坚持上下结合、自查与抽查、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图形式、走过场。
三、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由岗位工人、班组和坑口进行,并有检查记录。
四、各矿主管部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各专业部门专项安全检查的执行情况;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综合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施工现场的生产、维修和安全文明生产。
五、国庆节前,各矿要组织安全检查;矿业部将组织对重点队伍和关键设备进行抽查。
六、矿井各队、组、各坑、矿主管部门都要对本岗位、本区域和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加强安全防范,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七、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属于队、坑口、部门职责的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暂时无法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整改时限;需要矿管部门协调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八、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前或消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应立即暂时停止生产使用,并立即报告矿领导和有关部门。
九、对于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整改要求抓紧整改。凡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造成事故和损失的,将按该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矿部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班组或坑口未及时整改的,矿部对其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处罚。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二、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科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