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依据
1.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总名称清单,以及上级部门的要求。
2.对工伤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以及职业安全卫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改进措施。
3.设备改造后应建立生产发展和技术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4.员工提出改善工作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范围
1.改善和消除危害安全生产的环境和条件。
2、完善配套设施,防止事故扩大。
3.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业卫生条件以及预防职业病和中毒的措施。
第三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批的程序和期限
1、坑口应按矿规定的时间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上报矿安全生产科。
2.安全生产科应按规定时间编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送矿技术科。
3、技术部门应按矿规定的时间,将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送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4、分管矿长组织安全、技术、技改、生产、设备、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5.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编制经批准列入计划后,在主管矿长的主持下,分别指定设计、施工、物资供应的职能部门。对重大安全措施项目,安全等有关部门应当参加设计审查。
6、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说明项目名称、措施、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所需材料和设备、预期效果、完成期限等。
7、凡形成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部门向上级公司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年度总投资项目统一管理。
第四条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1、安全技术措施所需专项资金不够时,可提出安全措施项目的具体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平衡后,给予补助。
2.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时,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外,对工艺改造等生产技术措施与安全技术措施难以区分的,安全、生产、计划、技术、财务等部门。应共同研究确定不同投资渠道的比例,并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领导批准。
3.年底,技术计划部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年未完成或计划内未建的项目,应结转列入下一年计划。上级批准补助的项目,按同样程序办理。
第五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验收和管理
1.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完成后,试运行基本正常后2个月内,由工程主管单位报工程部,会同安全、财务等有关部门和用户,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2.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坑口组织操作人员学习操作,制定操作规程和维护制度,同时将安全措施设备和生产设备纳入设备管理。
3.坑口对本单位的安全设备安排大、中、小修计划,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矿山安全生产部门有权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中止或排除必须经矿山或上级部门书面批准。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条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生产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