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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风险指标(现金流量风险分析指标)

现金流量风险指标(现金流量风险分析指标) 矿井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方法介绍

一、“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的基本原理

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适用的评估对象具有以下特征:地质勘探程度低的稳定沉积矿产;相邻区域具有相同类型的矿产勘查和开发背景;与邻区已开发矿产具有相同的地质成矿环境或者是邻区矿床的延续。

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的基本原理是:首先根据邻区矿产勘查开发的一般情况,用现金流量法计算出具有上述特征的估价对象的净现金流量,作为其价值评估的基准值(基础值),然后用一组系数进行修正,从而得出估价对象的价值。这组系数是由一些能反映由于地质勘探工作不充分而导致地质可靠性低、开发风险高的地质、采矿和选矿因素主观半定量组成的。这组系数统称为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这种方法类似于澳大利亚的期望值法(EV)。

地质勘探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不同勘探程度形成的地质成果包含着不同的地质信息。地质信息的不确定性带来资源开发的风险,不同矿种的风险也不同。一般来说,随着矿产勘查水平的提高,工作对象的地质和开发风险降低,即矿产勘查的过程就是降低未来开发风险的过程。还有一些沉积矿物。根据其区域地质环境、地质理论和勘查经验,成矿地质条件好,地层和厚度稳定,产状变化不大。通过进一步勘探,资源储量、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地质因素。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改变,但不会改变太多。认为这类矿产的探矿权可以用收益来估算是合理的。但是,对于矿产勘探开发来说,稳定是相对的。本着尊重地质矿产勘探规律和资源开发经济规律的原则,必须考虑进一步勘探的风险。因此,在矿产地质信息基本成立的假设下,采用现金流量法计算探矿权的基础价值,再从基础价值中扣除因矿产开发地质风险因素而无法实现的估计价值。

二、方法的基本假设

1.勘探区是大中型沉积矿床的一部分,其外围已勘探或开发程度较高。假设收集相关地质资料后类比估算的资源储量一般是可靠的。

2.假设根据已知的勘查区地质条件拟定的总体规划或初步开发利用方案与今后勘查后的开发方案没有大的偏差。

3.根据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或初步方案,假设类比计算的未来收益大致可靠。

三。适用范围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沉积矿物稳定的大中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预勘查区和普查区,以及采用成本法无法反映探矿权真实价值的探矿权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该方法提出较晚,目前实际应用较少,在方法理论和参数选取上可能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此外,上述适用区的探矿权可以用现金流量法评估,预查区的探矿权可以用其他方法评估。因此,在综合衡量各种方法的可用性后,实际应用中应采用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四。使用条件

1.该区矿床的地层和厚度基本稳定,产状良好。周边地区已勘探或开发程度较高,可收集相关地质资料。通过类比和推理,可以预测评估对象的资源储量、矿床产状和开采条件等开发利用所必需的参数。

2.根据上述地质资料,可编制矿山建设总体规划或开发利用初步方案;通过类比本地区生产的矿山企业,可以预测评估对象未来矿山建成后的收入。

3.该区勘探程度低,地质信息不确定。通过对风险因素的分析和类比,可以初步预测和量化由于矿产开发的地质风险因素而无法实现的价值。

动词 (verb的缩写)“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的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其中:PA-探矿权价值;

WP——用现金流量法估算的探矿权基本价值;

r——矿产开发的地质风险系数;(1-r)-调节系数。

不及物动词评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所需的基本资料

1.勘查区范围确定后,应根据原始地质资料或周边生产矿井的地质资料估算资源储量。资源估算可以由评估人员进行,也可以由有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资源估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由评估人员决定。评估机构应当对地质资料和资源估算的规范性、可靠性和可用性发表独立负责的意见。

2.应拟定或确定下一步地质勘探设计(或施工方案)。

3.矿山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类比编制。当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时,可考虑编制矿山开发建设项目意见书(应包括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

矿山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意见的编制,可由评估师完成,也可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具体由评估师决定。

七。评估参数的选择

1.探矿权的基本价值

计算基本探矿权价值所需的参数包括: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和评估计算年限、后续地质勘探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资金、流动资金、总成本和经营成本、矿冶技术指标、产品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折现率等。参数的选择与现金流量法基本相同。

2.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R)

矿产开发地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勘查工作不充分、地质矿产信息不确定或可靠性低而导致的矿山开发投资风险。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就是将这种风险进行半量化,从而计算出由于地质风险因素而无法实现的价值。

属于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的因素主要有:区域成矿地质条件、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矿床变化规律和矿层稳定性、矿石质量、选冶性能、开采技术条件等。不同地区、不同矿种的地质因素差异较大,应根据各评价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风险系数。

不同类型矿产的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的度量和方法有待研究。本指南仅提供适用于我国北方分布面积广、稳定性好的大型产煤区(特别是山西、陕西、蒙古、新疆等主要产煤区)探矿权价值评估的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我国其他地区的煤矿和其他非煤矿山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矿产的特点,制定适合本地区、本矿产的矿产开发风险系数和地质风险系数。

鉴于:①我国北方主要煤田(特别是山西、陕西、蒙古、新疆主要产煤区)地质工作程度高,成矿地质条件好;②目前大部分煤层稳定、埋藏浅、煤质好、交通便利的地区已勘探或开发程度较高。一般需要进一步勘探的周边地区埋藏较深,构造、水文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相对复杂,交通困难,勘探难度相对较大。因此,我国北方煤矿开发地质风险系数暂规定为:初勘(普查或找煤)阶段0.35 ~ 0.58,基础值(平均值)0.46;找矿阶段为0.24 ~ 0.36,基值(平均值)为0.30。

不同条件下煤矿开发地质风险系数的取值见表5。

八。“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评估对象的勘查程度主要考虑其勘查类型、已完成勘查项目的工程间距和矿体控制程度,根据现行地质勘查规范综合确定。

2.在计算可采储量时,各类资源应经过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分析后进行分类处理,在技术上和经济上都是可行的(包括333,(334))?)全部参与评价计算,不再使用“可信度系数”进行换算。

3.当勘查区范围较小,区内资源/储量较小,规划生产能力较小时,难以用现金流量法计算探矿权基本价值,也可采用收益权益法等其他方法计算探矿权基本价值。

4.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R)的确定,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在充分分析《资源储量估算地质报告》所反映的各种风险因素征兆的基础上,经过论证和评估后,再进行分类和赋值。也可以由3 ~ 5名地质、采矿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估评价,求出其平均值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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