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公司设备报废管理,有效杜绝各类设备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生产设备和非生产设备。
二。我们的设备分为两类:生产设备和非生产设备。生产设备分为专用生产设备(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和通用生产设备。
1.特种生产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和安全使用寿命(见附表),并应根据《民用爆破器材特种生产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予以报废。
2.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管理规定》及时申请报废。
3.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或无法满足工艺要求且无法修复的一般生产设备应申请报废。
4.电气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5.维修后不能使用的非生产设备应报废。
三。所有申请报废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废。
四、凡符合《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专用生产设备,必须强制报废。确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必须提前半年申请鉴定,经国防科工委组织的专家组鉴定可以延长使用,方可继续使用。
五、使用单位应加大对0类、I类、II类特种生产设备的管理,加强维护保养,在距安全使用寿命最近1-2年内向企业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可申请提前报废。
六、使用单位的0类、I类、II类特种生产设备已达到安全使用寿命,且未及时申请报废,造成后果的,应追究使用单位第一责任人和设备专职管理人员的责任。
七、企业自制的特种生产设备应经国防科工委组织的专家组鉴定,确定风险等级和安全使用年限后才能申请报废。
八、公司生产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各类报废设备信息,并做好上报工作;用户应建立报废设备的登记。
九。本制度将于2007年5月10日起实施。
附:各生产线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寿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