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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机构(矿产资源资产评估)

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机构(矿产资源资产评估) 矿产资源价值和矿业权价值评估探讨

采矿业不同于其他商品生产。一般涉及三个主体,即矿产资源所有者、探矿权所有者和采矿权所有者,后两者统称为采矿权所有者。不同主体的权益以及实现的方式和途径是不同的,但最终都是通过对矿业开发生产的矿产品进行分割来实现的。因此,要计算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的价值,首先要了解各主体的权益关系。

一、矿业开发的主体及其权利

中国实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制度。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凭借所有权设定使用权。使用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统称为采矿权。它们的具体关系如下:

1.矿产资源所有者:根据我国法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矿产资源流通。国家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唯一主体。

2.探矿权人:矿产资源勘查的投资者。探矿权是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3.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的投资者。采矿权人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取得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4.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的区别:①权利主体不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具有唯一性;矿业权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②权利内容不同:矿产资源所有者行使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矿业权所有者只享有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③权利流转不同:矿产资源所有权不允许流转,禁止流转,而采矿权可以依法流转,限制了流转。④权利取得方式不同: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由宪法规定;采矿权通过申请、审批、登记等合法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第二,不同主体的权益及其实现方式

矿产资源开发的目的是生产矿产品,不同主体的权益最终是通过对矿产品价值的分享来实现的,也就是说不同主体根据自己的权利在矿产品价值中获得相应的份额。

1.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依赖于行政垄断。从理论上讲,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是由矿产资源的价值决定的。目前,矿产资源所有者通过征收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实现权利,其收入不能真正反映矿产资源的价值。

2.采矿权人权益:采矿权人的权益是通过矿产资源客体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投入可能产生的投资收益。这里所说的投入是必要投入,是全社会对各种类型、规模、储量的矿产资源开发的加权平均投入。采矿权人的收入取决于必要的投资。

3.矿业权价值:根据2004年修订的《矿业权评估指南》的定义,矿业权价值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利用矿业权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取得或支付的货币金额。一个矿地上只能设置一种矿业权。探矿权在勘查阶段设定,采矿权在开采阶段设定。

这样,在一个已探明可开采的矿产地,采矿权人转让或出让探矿权,受让人可以根据这个探矿权直接申请采矿权。而且转让方获得的钱和受让方支付的钱是相等的。所以此时采矿权和探矿权的价值是相等的。探矿权价值由探矿者的必要投入决定,包括必要投入和合理收益两部分。

4.不同主体的权益。不同主体权利的利益最终通过矿产品来实现,矿产品的价值由矿产资源所有者、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进行分割。这种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

从图中可以看出,矿产品的价值由三部分组成:①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收入,即矿产资源本身的价值。②矿业权价值与探矿权价值一样,由必要的勘查投入和合理的收益构成。③采矿权人的必要投资、成本和合理收益。表示为

矿产品价值=矿产资源价值+(探矿权人投资+探矿权人合理收益)+(采矿权人投资+采矿权人合理收益)

三。矿产资源的价值

矿产资源是地质作用的产物,是客观存在的。矿产资源有价值的原因有:①矿产资源有用,有使用价值。②矿产资源匮乏。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应按生产要素分配,通过市场竞争获得。④矿产资源权属明确,即归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价值是由其本身的使用价值和稀缺性决定的,也就是说质量越好(品位、规模、开采条件、加工性能等。)的矿产资源,其自身价值越高,资源越稀缺,其价值越高。决定矿产资源价值的因素具体分析如下:

1.区域位置。这种矿产资源离其消费中心越近,其产品的价格就越高,矿产品的价值就越大,矿产资源本身的价值就越高。大多数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它们的分布极不平衡。比如中国的煤炭资源是西部多东部少,北方多南方少,这是不可逆的。由于我国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经济发达地区消耗的煤炭资源较多,但却是缺煤地区。因此,东部开采的煤炭价格越高,其自身价值就越高。相反,中国西部的煤炭资源价值相对较低。

2.矿产资源的匮乏。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矿产资源的价值。一般来说,某种资源越稀缺,可开采的资源就越少,市场供应就越少。另外,国家对这类资源的开采控制越严格,矿产品的价值越高,资源的价值就越大。比如国家加强宏观调控,限制钨矿开采,严格控制开采总量,解决供过于求的问题,增加了钨产品的稀缺性,提高了出口价格,钨资源价值也相应提高。

3.资源质量。对于同一种资源,由于质量不同,矿产资源的价值差别很大。资源质量主要是指矿产品中有用元素的含量和有用元素加工的难易程度。资源质量越好,资源价值越高。比如金属矿产资源的品位决定了它的价值。同样,矿石中含金量10g/t和5g/t的资源价值也绝不是一倍,如果把作为动力煤的35MJ/kg的热值与25MJ/kg相比,前者的价值要高于后者。

4.资源赋存条件。资源的赋存条件包括资源分布、地质条件、开采条件等。一般来说,资源赋存条件好的开采成本相对较低,资源开采的经济价值越大,资源本身的价值就越大。

5.资源规模。资源的大小决定了开采规模。资源越大,开采规模就越大,这就表现为开采的规模经济,也决定了矿产资源本身的价值就越大。

矿产资源的价值只有经过勘探开发才能实现。在勘探开发之前,很难对矿产资源的价值进行估计,因为即使是同一种矿产资源,也由于上述决定资源价值的因素而具有不同的价值,而上述决定资源价值的因素只有在勘探之后才能了解清楚。因此,矿产资源的价值只有在已勘探探明的矿产地经过采矿权人(包括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投资(或成本)和收益的合理评估后才能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矿产资源价值=矿产品价值-采矿权人投入-采矿权人收入。

四。采矿权的价值

如前所述,采矿权的价值由两部分组成,即社会必要的勘探投资和应得的合理收益,用公式表示

矿业权价值=探矿权人的必要投资+探矿权人的合理收益

1.勘探的必要投资。勘探投资有风险。勘查是了解矿产资源的赋存状态、开采条件和质量性能的过程。一般来说,找出可开采的矿床需要几个阶段:预调查、普查、详查和勘探。每个探索阶段的风险也不同。前期勘探阶段风险高,后期风险低。比如预勘探阶段,在几个空白地进行勘探时,可能只有一个地方能够进行下一步的勘探,其他的都被否定了。此外,预探和找矿阶段勘探的区域可能很大,但能详细调查和勘探并具有开采价值的区域最终被圈定为很小。尽管如此,预调查和普查是必要的,因为勘探是一个了解矿产资源的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没有预调查和普查,就不可能进行详查和勘探。因此,这些必要的勘探投资也应被视为必要的社会投资。我们可以认为,一定时期的社会勘探总投资应作为该时期的社会必要投资,然后根据该时期的勘探成果(即资源量)计算出单位资源的社会必要(平均)勘探投资。计算公式为

2.影响勘探必要投资的因素。影响勘探必要投资的主要因素有:①矿产资源的位置:位置离人们居住地越远,必要投资越大。②矿床类型:矿床类型决定勘探难度。比如沉积矿床比其他矿床更容易勘探,必要的投资也相对较少。③矿产资源规模:一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规模越大,单位投资就越小,因此单位资源的必要投资就越小。④地质构造:地质构造越复杂,勘探投入越大,必要投入也越大。⑤勘探区域范围:勘探区域范围越大,勘探工作量越大,必要的投资也越大。

3.单个矿产资源社会必要勘探投资的计算。根据以上确定的某一矿产勘查的社会必要投资,再根据影响该矿产投资的因素进行调整,就可以得到该矿产勘查的个人和特定社会必要投资。具体调整系数可分为:矿产资源的区域区位和条件系数为A1;矿床类型系数为A2;矿产资源规模系数为A3;地质复杂系数为a4。

4.勘探投资收益。勘查投资的合理收益可按社会平均(或行业、矿产)勘查投资收益率计算,即:

5.各阶段探矿权价值的计算(勘查)。每个阶段的探矿权价值可以根据勘探社会(行业或矿产)在每个阶段的平均投资(或工作量)的比例来确定,每个阶段的具体探矿权价值也应根据其工作程度和效用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各阶段探矿权价值=探矿权价值×各阶段投资比例×效用系数

五、当前矿业权价值评估和征收存在的问题。

1.采用收益法评估时,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收益只考虑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不能真实反映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收益。就煤炭资源而言,我国资源税是按地区(不是按煤种)确定的,目前最高不超过4元/吨,如内蒙古自治区,全区资源税按3.2元/吨征收,资源补偿费按其销售收入的1%计算。这样一来,矿产资源所有者因资源质量和开采条件优越而拥有超额收益,却属于采矿权所有者,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就是说造成了国有矿产资源收入的严重流失,从而形成了少数矿业权人一夜暴富的现象。

2.采用成本法评估方法时,主要考虑三个因素:具体探矿权的工作量和效用,资源本身的现有条件。导致部分勘探投资得不到社会认可,这部分投资既无法收回,更谈不上偿还。此外,资源本身的现有条件带来的利益转移给探矿权人。

3.根据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的规定,采矿权价款最长可以6年分期支付。由于评估的矿业权价格是现值,也就是说,是基准日(基准年)的价格,如果按年支付,会损失一部分价格。如果一个采矿权价款为1.5亿元,平均分6年支付,平均每年2500万元,评估中采用的折现率为8%,那么实际支付的现值仅为12482万元,国家少收2518万元。

不及物动词建议

1.检查矿产资源的价值: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检查各种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以确定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收入。目前,资源税和其他相应的税费应进行合理调整,以真正反映资源所有者的利益。

2.矿产资源资本化:对核定价值的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和资本化,将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考核企业投资。

资本效应。

3.完善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在制定矿业权评估方法时,要充分合理地考虑矿产资源的价值和收益,避免国有矿产资源收益的流失。此外,在矿业权评估中,应充分考虑勘查投资的风险,对已经勘查但没有结果的投资,也应在其他矿业权中给予奖励,以促进勘查业的可持续发展。

4.完善矿业权价款支付方式:矿业权评估值为现值,应一次性支付,但这是为了减轻矿业权人的负担和风险。对于价值较大的矿业权所有者,矿业权价款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租赁,但要考虑矿业权价款的时间价值。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江苏第一工业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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