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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职业健康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职业健康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安全职业健康验收:& nbsp;& nbsp一、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的变化与演变:& nbsp& nbsp1998年以前,我国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工作由劳动部负责,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局负责具体实施。 & nbsp& nbsp& nbsp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1998年,政府机构根据“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督(包括矿山卫生监督)划归卫生部。 & nbsp& nbsp& nbsp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成立,负责全国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2003年10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编发〔2003〕15号),对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 nbsp& nbsp& nbsp为做好这项工作,卫生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经过认真研究协商,就两部门监管职责分工达成共识,并于2005年1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法〔2005〕31号),明确由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nbsp& nbsp& nbsp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nbsp;& nbsp矿山危险源多,容易造成人员伤亡。 规定国家矿山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应进行安全评价,并按规定编制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项目建设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 nbsp& nbsp& nbsp& nbsp(一)竣工验收机构:& nbsp& nbsp施工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5)核工业矿山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 nbsp& nbsp& nbsp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 nbsp& nbsp& nbsp& nbsp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nbsp& nbsp& nbsp(二)项目安全验收评估:& nbsp& nbsp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安全预评价;生产或使用前,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 nbsp& nbsp& nbsp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对设计文件的评价;2)生产或使用中安全设施的有效性评价;3)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评价;(四)建设项目的总体安全评价;5)存在的安全问题及解决方案;6)安全验收评价结论;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nbsp& nbsp& nbsp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安全评价报告报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nbsp& nbsp& nbsp(3)竣工验收:& nbsp& nbsp项目的安全设施和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 nbsp& nbsp& nbsp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和资金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 nbsp& nbsp& nbsp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验收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二)经审查合格的安全设施设计及设计变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3)主要安全设施和特种设备的检验报告;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5)施工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工程事故的相关信息;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相关信息;7)安全验收评估报告;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nbsp& nbsp& nbsp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合格:1)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2)安全设施和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4)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五)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 nbsp& nbsp& nbsp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后,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意见,并给予书面答复。 & nbsp& nbsp& nbsp三。职业卫生设施验收:& nbsp& nbsp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工程竣工后,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卫生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监测和对各项卫生设施进行全面审查,提出书面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发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 & nbsp& nbsp& nbsp(1)申请受理条件:& nbsp& nbsp1)职业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2)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技术措施的效果进行测量和评价;3)对调试或试生产中发现的危害员工健康的问题进行整改;4)对可能影响员工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检测,并建立档案;5)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预案;6)符合其他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 nbsp& nbsp& nbsp(2)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时需要提交的资料:& nbsp& nbsp1)建设项目竣工职业卫生验收申请表;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健康检查意见;4)防护设施设计及健康检查意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须提交);5)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资料;6)竣工图;7)员工体检和培训证明;8)健康管理体系;9)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nbsp& nbsp& nbsp(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nbsp& nbsp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其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概况及试运行情况;2)职业卫生验收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3)确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并落实防护措施;4)职业危害程度和防护设施效果的评价;5)评估结论和建议 & nbsp& nbsp& nbsp(四)组织 验收工作分级管理:& nbsp;& nbsp职业卫生验收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nbsp& nbsp& nbsp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批准项目的验收;& nbsp& nbsp& nbsp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验收;& nbsp& nbsp& nbsp项目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劳动部门、工会部门、行业部门参加验收;& nbsp& nbsp& nbsp项目的建设、职业卫生防护设计、施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编制等单位应当参加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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