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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污染的治理(重金属污染的治理措施)

重金属污染的治理(重金属污染的治理措施) 重金属污染项目环境管理体系研究

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行业主要有有色金属矿石开采(含伴生矿)、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及表面处理、含铅电池、金属废物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重金属污染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中重金属具有累积效应,排放到环境中对社会具有危害性。因此,必须严格执行竣工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制度,确保各类项目重金属污染环境安全,落实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总体目标,从源头上减少重金属的环境影响,加强重金属污染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9.1按行业类别细化重金属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9.1.1有色金属矿(包括伴生矿)采选业应重视生态保护,加强尾矿和废水处理。

1.执行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计划。

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和布局应符合当地区域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应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内容应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法律法规。

新建、扩建、改建矿山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2)》的相关要求,严禁在禁采区开采有色金属;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不可回收利用和对生态环境有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禁止开采矿产资源,如冶金矿山的开采和选矿,以及用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炭、硫和钒。

3.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污染控制措施。

有色金属开采应以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止水土流失为原则。优先采用废物产生量少、水重复利用率高、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的采选生产工艺和技术。采用先进高效的处理技术处理酸性矿井废水、高盐度矿井废水和含氟、锰等特殊污染物的矿井水。鼓励矿井水优先作为生产用水,作为辅助水源。

推广选矿废水深度处理技术,坚持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的原则。开发高效无毒(低毒)浮选药剂新产品,推广伴生矿产资源中有价元素的分离回收技术,研究推广含氰、含重金属选矿废水高效处理工艺和技术。选矿废水(包括尾矿库溢流水)应循环利用,实现闭路循环。未回收部分应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新建、扩建、改建有色金属系统选矿中水的重复利用率要达到75%以上。

推广选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防止矿山下游水体污染,保障环境和人民用水安全。通过尾矿再选,回收伴生矿物和有价元素,利用尾矿加工生产建筑材料和制品,利用尾矿和废石作为充填材料,充填采矿空区或塌陷区等,综合利用选矿废弃物。有色矿山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专用尾矿库,并采取措施防止尾矿库的二次环境污染和诱发次生地质灾害。采取防渗和集排水措施,防止尾矿库溢流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坝面和坝坡应采取种植植物、覆盖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服务期满后,尾矿库应及时封闭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和风蚀扬尘。

9.1.2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应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

严格执行环保部分级审批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9]104号)的要求,电解铝和氧化铝项目、新建和扩建铜、 铅锌冶炼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初审。

9.1.3金属制品业和表面处理业实行统一规划、定点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工业和化学浆工业统一规划定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4]14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工业统一规划定点基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07] 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环〔2007〕83号),以整治电镀企业(含电镀生产企业和企业内部电镀车间)环境污染和整合社会资源为目标,以解决区域性、结构性、行业性污染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为重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要求和环境管理需要,量力而行,统筹规划,科学布局 所有新建、扩建、改造和搬迁的专业电镀项目,都统一定点进入电镀产业基地建设、生产和经营。现有专业电镀企业和新建必须建设电镀工艺生产线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具有一定规模,选址合理,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实现污染物综合达标排放。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业电镀企业逐步清理调整,进入定点电镀产业基地。

电镀基地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进入电镀基地的电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鼓励研究、引进和推广无毒低排放电镀新技术,积极推动企业改革电镀生产工艺和废水处理工艺,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实现全行业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积极推广无氰电镀工艺,鼓励研究、开发和使用电镀废水处理新工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必须达到60%以上。在基地内实行集中供热、集中治污、集中控制。基地内必须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一级污染物必须在车间排放,然后送至基地污水处理厂统一深度处理。

为加强对电镀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电镀行业的废水处理污泥和电镀中使用的所有包装危险化学品必须送至有资质的指定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和接收制度,防止二次污染。

9.1.4皮革及其制品行业,做好制革项目的统一规划和定点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粤环[2008]88号),新建、扩建以生皮、蓝湿皮等为原料,需要鞣制工艺的制革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入指定基地。位于厂区基地外的现有制革项目,符合要求并经地级市环保部门审核后方可保留,但不得扩建。

制革(仅制革工艺)产业基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进入基地的个别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其中,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已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委托其市级环保部门审批。

根据《关于发布的通知》(环发[2006]38号),制革行业应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并鼓励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低盐保存和盐的回收利用、冻藏和直接加工、低硫脱毛、保毛脱毛、高效浸灰、低氨氮脱灰、无盐浸酸、高PH鞣、低铬高吸收、无铬鞣、高效加脂和减排等生产技术和工艺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加强浸石灰、铬鞣工序废液的回收利用,尝试用二级生化处理后的水替代淡水,用于生产、工厂环境清洁等对水质要求不高的生产环节,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按照“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统一监管”的要求,对基础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布局。基地内必须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一级污染物必须在车间排放,然后送至基地污水处理厂统一深度处理。推广先进的废水处理技术,提倡制革废水分类处理,含铬废水进行预处理后再进行废水综合处理。

制革固体废物应以综合利用为主,不能综合利用的要妥善处理,避免二次污染。未回收综合利用的蓝湿皮下脚料和氢氧化铬渣(铬泥)属于危险废物,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理。废水综合处理产生的含铬污泥,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处理,经鉴定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

9.1.5含铅电池行业,实行无组织排放监管制度。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9]104号),含铅电池工业建设项目属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

根据清洁生产标准《铅蓄电池行业》(HJ447-2008)的要求,应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和推广大容量密封免维护铅蓄电池、卷绕式蓄电池、卧式蓄电池等。、和开放式铅蓄电池应受到限制;推广正负极活性物质自动混合,采用连铸辊和网栅、重力浇注网栅等先进技术。熔铅炉采用温控措施,并配有抽气装置,使操作能在负压下进行。硫酸雾采用物理捕集器、逆流洗涤、碱吸收进行处理,处理效率应不低于95%。配备高效除尘器,除尘(铅尘)效率必须达到98%以上。根据《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1989),铅蓄电池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定义为:

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点,现有环境敏感点必须搬迁。

鼓励研究、开发和使用新型废水处理工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必须达到60%以上。为加强对含铅电池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废水处理污泥和铅尘等所有危险废物必须送至有资质的指定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和接收制度,防止二次污染。

企业应严格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的要求布置工厂,并制定相应的措施保护工人的职业安全和健康。

9.1.6金属废物和碎片加工行业,加强危险废物许可单位的“三同时”监管。

是以重金属为重点的危险废物许可经营单位,涉及电镀污泥回收、废旧家电拆解、涉重金属企业、废旧电池拆解回收等行业。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粤环[2008]88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按照“准入管理、污染集中控制”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由地方分级挂牌组织实施。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单位应当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处置有害固体废物。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要求,应做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突出重点,统一规划;本着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产业化的原则,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现状。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从合理布局和建设规模化运营的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入手,对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和处置全过程进行控制,有效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实现我省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在充分综合利用的基础上,通过跨行政区规划建设我省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子电器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实现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子电器的资源化和无害化。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置应与综合利用、安全填埋和焚烧相结合。适合回收的危险废物应采用先进的回收技术进行回收;对于不宜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其性质、生产状况和当地经济技术条件,建立集中安全填埋或焚烧设施。

废弃电子电器污染治理要从源头抓起,大力开展电子电器制造业绿色生产和绿色产品工程,逐步扩大“环保标志”、“绿色产品”标志等产品的种类和产量比例。从废旧电子电器中回收有用资源必须符合环保要求。规定电子电器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有责任回收和处理其产品。还要建立一个废旧电子电器的收集网络,满足全省的需求。有条件的企业必须自建回收网络和处置基地;不能自行回收处理的,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交由专业公司回收处理。2010年,全省废旧电子电器回收站点基本建成,防止废旧电子电器污染环境。全省规划建设综合治理和污染防治项目8个。

采用先进、实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实现安全处置。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应当采用先进、实用、成熟、可靠的技术。技术起点要高,选址要符合要求,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全过程必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禁止使用小型单燃烧室焚烧炉和没有自动控制系统和尾气处理系统的焚烧炉。坚决淘汰各类简易焚烧炉等排放不达标的处置设施。

鼓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同时配备综合利用、焚烧和安全填埋等工艺装置,按照“三位一体”处置中心模式设计建设。对于可利用的危险废物,先回收利用,使之成为资源;焚烧可焚烧的有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对于不能焚烧的无机危险废物,焚烧飞灰、残渣等。、以及符合填埋标准的危险废物,应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进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鼓励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配置含汞、镉、铅、镍的废电池和废荧光灯管等其他社会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理设施。

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严格控制的废物,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种类和处置方式的名录,严格控制利用和处置过程。按照《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严控废物进行严格处理和处置。

9.1.7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它涉及基本化学原料的制造以及涂料、油墨、颜料和类似产品的制造。

工业中的产品可分为普通化工产品和精细化工产品。前者是指生产过程中化学技术要求高、产量大、应用范围广的大宗化学品,如石油化工中的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无机化工产品中的三元酸、碱,合成氨等。后者是具有特定应用性能的精细化学品,如各种试剂和高纯度、精细无机盐、催化剂、各种添加剂、涂料、药物和功能性聚合物等。合成步骤多,反应复杂,产量小。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粤环[2008]88号),化工(含石化)等重污染行业实行地方分级挂牌。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准入管理、集中治污”的原则组织实施。

精细化工基地产业转移过程中,基地建设要按照《关于加强我省山区和珠三角东西两翼产业转移环保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产业转移环保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按照“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统一监管”的原则,统筹规划布局。基地内必须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进行统一处理,提高园区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本着环保准入严格的原则,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是承接山区和东西两翼产业转移的前提条件,确保产业转移不会带来污染转移。

9.2重金属相关项目的环保验收管理

加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督促落实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或者使用,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需要采取的其他环保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根据重污染项目涉及的各行业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和特征污染物的不同特点,通过现场检查和审议环保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并根据不同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要求,对重污染项目提出水、气、渣等污染物处理技术、排放标准和运行稳定率的高标准要求。推广国内外更先进、更成熟的生产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从污染物源头入手,提高中水回用率,倡导危险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逐步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产生一类污染物的涉重金属企业应严格遵守规范要求。一类污染物经车间处理达标后,才能进入污水综合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设置各工序(工段)和污水处理产生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和接收制度。在验收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审查各类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台账和交接单、“三同时”管理制度、企业环保和安全规章制度、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9.2.1有色金属矿(包括伴生矿)采选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HJ/T 394—2007)的要求,矿山开采验收调查的作业条件可根据其行业特点进行,验收调查可在项目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采选业应综合反映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变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生态影响调查、污染影响调查、社会环境影响调查、清洁生产调查、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调查、环境管理调查和监测计划实施情况调查、民意调查等。,以及环评批复的实施及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对周边环境空气体、地表水(受纳污水)、敏感目标噪声以及固废堆场(尾矿库)周边土壤、植被、地下水的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对环境质量或环境敏感目标有影响的,要重点分析影响原因,提出补救措施。

9.2.2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HJ/T 404—2007)的要求,对有色金属冶炼过程、烟气治理、废气、废水、废渣和危险废物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特性进行了全面监测和分析。验收期间,生产条件应达到75%以上的要求。厂界废气、废水、噪声的监测结果应与验收技术方案(环评批复要求)中确定的标准进行对比评价。污染物超标的,应分别给出超标倍数和超标率,并分析超标原因。废气、废水、厂界噪声和环保设施效率的监测结果应与国家(地方)标准和工程设计值进行比较。如果不符合要求,应进行详细评估。实测结果应用于计算总量控制污染指标和单位产品排放量,并对工程设计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预测值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进行评价的结论。应注意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对周围环境空气体、地表水(受水体)、敏感目标噪声以及固体废物堆场周围土壤、植被、地下水的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如果对环境质量或环境敏感目标有影响,应重点说明影响的原因。主要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建议中提到的各项环保设施的完成情况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9.2.3其他重金属相关项目的环保验收管理

金属制品业及表面处理业、含铅电池业、金属废料回收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尚未出台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应遵循参照各工业污染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原则,对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的标准进行监测分析。以及根据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生污染物的特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效率。通过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涉及企业的现场检查和环境管理检查,综合评价项目是否符合环评审批、行业规范和日常环境监管的要求。

逐步完善重金属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9.3逐步建立环境影响后评价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提出探索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和场地污染(尾矿库)风险评估制度的方案。

9.3.1试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后,建设和生产过程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重金属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与环境影响评价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提出相应措施。随着环境保护形势的日益严峻,建立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迫在眉睫。

在重金属相关行业中,选择铅基电池生产等典型行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试点工作,研究探索重点行业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技术和方法,开展技术交流,组织制定不同行业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技术规范和评价指标,推进后评价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科学化,并逐步向其他行业推广。

对重点规划单元涉重金属企业开展综合环境影响后评价,通过科学评价,找出涉重金属企业的关键环境影响因素和治理不足。

9.3.2建立环境风险评估体系。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对风险评价体系的建立进行了探讨。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实施场地污染(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制度,从源头防控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环境安全;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选址不当的现有项目进行结构调整或搬迁。

涉重金属企业应设立环境风险评估专章,对项目的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选址、敏感目标、预防措施等进行如实评估,提出科学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

同时,环境监测等相关部门每年要组织对本辖区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风险源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已建项目或风险源单位,必须补足环境风险评估,限期完善环境风险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和应急预案。检验合格后才允许正常生产。限期不能改善或验收不合格的,将实施限产或停产。

9.3.3加强上市公司环境管理和后评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建立涉重金属上市企业后评价制度,相关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后评价,确保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避免对周边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重有色金属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含铅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生产企业。,应根据行业性质和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情况,确定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产生重金属污染物(主要是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并对重金属污染物的处理工艺和排放情况进行评价。严格环境管理,定期环境监测制度,按要求建立特征污染物日常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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