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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尾矿库勘察依据规范)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尾矿库勘察依据规范)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程序:& nbsp;& nbsp评估报告的归档应当按照核实、立卷、归档的程序进行。 & nbsp& nbsp& nbsp& nbsp一、验收& nbsp& nbsp& nbsp& nbsp负责提交探矿权评估报告的人员应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矿业权评估指南》对矿业权评估报告格式的要求进行核查。 具体核查内容包括:& nbsp& nbsp& nbsp(一)检查评估报告是否在备案范围内。 & nbsp& nbsp& nbsp备案范围内的探矿权转让评估报告为:& nbsp& nbsp委托勘查机关进行评估(有效证明文件为授予机关的评估委托书或双方的评估委托合同);& nbsp& nbsp& nbsp& nbsp估价对象为已公布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公告)。 & nbsp& nbsp& nbsp备案范围内的探矿权转让评估报告为:& nbsp& nbsp评估由探矿权人委托(有效证明文件为探矿权人的评估委托书或探矿权双方的评估委托合同);& nbsp& nbsp& nbsp勘查资金性质为国家财政拨款(地质勘查费、资源补偿费和专项基金)。 (有效证明文件为勘探项目任务书。 对于1998年国务院第240号令发布后新登记的探矿权,转让时是否收取探矿权价款,取决于本次登记后的勘查资金性质,以确定是否属于备案范围,不追溯登记前已有勘查工作的投资性质。 对于1998年2月12日之前取得并延续至今的探矿权,取决于整个勘探历史中勘探资金的性质) & nbsp& nbsp& nbsp(二)核实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资质。 & nbsp& nbsp& nbsp(3)检查评估报告的格式和附件是否完整、规范。 评估对象是否是有效的探矿权。 & nbsp& nbsp& nbsp以上验证没有发现问题,进入下一步。 上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书面通知备案申请人,并将评估报告退回备案申请人。 备案申请人解决问题,重新申请备案。 如果再次符合要求,进入下一道工序。 & nbsp& nbsp& nbsp& nbsp二。备案& nbsp& nbsp& nbsp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人员将核实后的评估报告连同《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审批表》一并提交给局长,局长审核后作出是否批准备案的决定。 & nbsp& nbsp& nbsp准予备案的,向备案申请人出具探矿权评估报告核查验收证明。 & nbsp& nbsp& nbsp不予备案的,应当向备案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 & nbsp& nbsp& nbsp& nbsp三。存档& nbsp& nbsp& nbsp将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登记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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