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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井施工规范(井下强排水具体规定)

排水井施工规范(井下强排水具体规定) 地下排水设施的安全要求:& nbsp& nbsp& nbsp一是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至少由三台同类型水泵组成,其中一台的排水能力应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涌水量特别大的矿井不受此限制);两台机组同时工作时,可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 最大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一倍以上的矿井,除备用水泵外,其余水泵应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 竖井内应安装两根相同的排水管,一根工作,一根备用。 在涌水量大、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管道设施和泵房的布置应考虑临时排水设备的需要。 & nbsp& nbsp& nbsp& nbsp二、主泵房的底部出水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向井底,其出口要安装设防水门;另一条通过斜巷与竖井连接,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 泵房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其入口处道路的地面标高0.5m(潜水泵房除外)。 & nbsp& nbsp& nbsp& nbsp三、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 对于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 ~ 4h的正常井下涌水量。 一般情况下,矿井主水仓的总容积应能容纳6 ~ 8h的正常涌水量。 水仓的进水口应有格栅。 在水砂充填和水力采矿的矿山,水要经过沉淀池才能进入水仓。 沟渠、沉淀池和水仓中的污泥应定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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