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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法的制定(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内容有哪些)

矿山安全法的制定(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内容有哪些) 中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nbsp;& nbsp一、目的 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nbsp;& nbsp《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促进矿业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 nbsp& nbsp& nbsp用法律保护矿山生产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把矿山安全生产纳入法制软路径,用法律制度规范矿山生产中的主体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安全生产,保障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 nbsp& nbsp& nbsp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为法律的调整范围或效力范围,即法律在哪里,对谁(法人和自然人),哪些行为有效。 & nbsp& nbsp& nbsp(1)适用范围 时间:& nbsp;& nbsp《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生效;《矿山安全法》于1993年5月1日生效;《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10月30日起施行。 & nbsp& nbsp& nbsp(2)地理适用范围在空之间:& nbsp& nbsp《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所谓领域,是指国家行使主权的区域,即领土和领海及其地下和地上部分空 领土是指陆地面积。 即领海12海里以内的海域。在此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适用本法。 其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在中国海岸线200海里以内。 所谓大陆架,是指中国200m水深以内的海岸线。 总之,在上述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和法规的规定。 & nbsp& nbsp& nbsp& nbsp(3)调整对象的适用范围:& nbsp& nbsp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当然也包括从事采矿活动的单位。 《矿山安全法》调整的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事采矿活动的个体采矿者。 & nbsp& nbsp& nbsp(4)矿物的调整范围:& nbsp& nbsp本法适用于一切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但不适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比如,铁路隧道和矿井的施工方法、工艺和安全要求基本相同,但铁路隧道不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不属于《矿山安全法》的管辖范围,所以不适用该法。 & nbsp& nbsp& nbsp二。矿山安全法规体系:& nbsp& nbsp& nbsp(1)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 nbsp& nbsp& nbsp法律体系是一定范围内的现有法律和规范的统一整体。 现有的法律规范形式多样,内容各异,但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是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有自己的逻辑体系。 & nbsp& nbsp& nbsp矿山安全法属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群,与安全生产法并列在法律法规群中。 《矿山安全法》是一部专门的法律,主要规范矿山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规则和监督措施。 由于矿山开采的特殊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尤为严重,因此矿山安全法在这组法律法规中作为法律单独列出。 & nbsp& nbsp& nbsp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一般法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没有规定但《安全生产法》有规定的,从事采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 nbsp& nbsp& nbsp《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各类矿山从事安全生产的根本法,体现了国家在生产过程中对矿工安全健康的保障。它的颁布将有力地促进中国矿业的健康发展。 《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各类矿山制定规章、安全规则、办法、规定、指令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依据。 它的颁布有利于我国矿山安全法律体系建设走上正轨,使我国矿山安全法律体系在整个安全生产法律领域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佘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自身建设和发展,强化国家对矿山企业安全的监管作用。 & nbsp& nbsp& nbsp(2)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nbsp& nbsp《矿山安全法》是一部专业性、技术性法律规范,具有科学技术规则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双重特征。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矿山安全法》也有自己完整的、相互关联的体系来保证《矿山安全法》的实施。 & nbsp& nbsp& nbsp我国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仅包括矿山安全法,还包括所有调整矿山安全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可分为三个层次和五个方面,如图1所示。 & nbsp& nbsp1 & nbsp矿山安全法规体系:& nbsp& nbsp1.矿山安全 :法律属于第一层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是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母法。 & nbsp& nbsp& nbsp2.矿山安全法规:法规属于第二层次,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 nbsp& nbsp& nbsp①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矿山安全行政法规、有关矿山安全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务院制定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矿山安全的单行条例。 如1991年2月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1989年3月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 & nbsp& nbsp& nbsp(二)地方性矿山安全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的矿山安全法规。 比如全国各省制定的《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 nbsp& nbsp& nbsp3.矿山安全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属于第三层次,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 nbsp& nbsp& nbsp(1)国务院矿山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矿山安全的部门规章、法规、规程、方法、规范和标准。 比如原劳动部制定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培训教育规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矿山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矿长安全资格考核规定等规定,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 & nbsp& nbsp& nbsp②地方政府矿山安全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矿山安全法规,属于政府规章类型。 & nbsp& nbsp& nbsp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有关矿山安全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较低级别的规章。 同时,还应包括矿山企业制定的安全规程。 如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等。 & nbsp& nbsp& nbsp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各级法律法规在条文方面仍需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 & nbsp& nbsp& nbsp在矿山安全法规体系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不同的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 在实际执法中,首先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准确、严格执法的基础。 & nbsp& nbsp& nbsp4.安全标准:是安全法规的重要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身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其他标准为推荐标准。 GB16423-1996《金属和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和GB16424-1996《金属和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颁布的行业标准包括:AQ2001-2004《炼钢安全规程》、AQ2002-2004《炼铁安全规程》、AQ2003-2004《轧钢安全规程》、AQ2004-2005《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和AQ2005-2005《金属和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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