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知识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选):& nbsp;& nbsp(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nbsp;& nbsp& nbsp第三条& nbsp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四条& nbsp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必须公布;未公布的材料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六条& nbsp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nbsp& nbsp& nbsp& nbsp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nbsp& nbsp& nbsp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nbsp& nbsp(1)警告;& nbsp& nbsp& nbsp(二)罚款;& nbsp& nbsp& nbsp(三)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产;& nbsp& nbsp& nbsp(四)责令停产停业;& nbsp& nbsp& nbsp(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nbsp& nbsp& nbsp(六)行政拘留;& nbsp& nbsp& nbsp(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六条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nbsp& nbsp& nbsp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监督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nbsp& nbsp& nbsp& nbsp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符合下列条件:& nbsp(一)依法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 nbsp& nbsp& nbsp(二)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nbsp& nbsp& nbsp(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资格组织相应的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一条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nbsp& nbsp(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nbsp& nbsp& nbsp(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nbsp& nbsp& nbsp(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nbsp& nbsp& nbsp(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行政机关已经拘留当事人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的罚款。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九条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持续或者继续的,从行为终了时起计算。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nbsp& nbsp& nbsp& nbsp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nbsp& nbsp& nbsp& nbsp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 nbsp& nbsp& nbsp& nbsp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接受罚款,并直接上缴国库。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nbsp& nbsp& nbsp(一)依法给予二十元罚款;& nbsp& nbsp& nbsp& nbsp(二)不当场收缴后难以实施的。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上缴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到达之日起二日内上缴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银行。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nbsp& nbsp& nbsp(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加收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 nbsp& nbsp& nbsp& nbsp(二)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支付罚款;& nbsp& nbsp& nbsp& nbsp(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nbsp& nbsp& nbsp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申诉或者举报;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nbsp& nbsp& nbsp(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 nbsp& nbsp& nbsp& nbsp(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nbsp& nbsp& nbsp& nbsp(三)违反行政处罚法定程度的;& nbsp& nbsp& nbsp& nbsp(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委托处罚规定的。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处罚当事人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出具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举报。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收缴、销毁使用的非法证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将罚款或者拍卖款返还行政机关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造成公民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谋取单位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处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转载以及网友自行发布,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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