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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开采石料处罚相应法律(私自开采石料)

违法开采石料处罚相应法律(私自开采石料) 非法采石要钱,不要命!& nbsp& nbsp& nbsp一、事故过程概述:& nbsp;& nbsp& nbsp某市综合建材厂油桐山3号塘口采石场非法开采、冒险作业,导致岩石坍塌,造成农民工10人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 该厂包工头曾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曾有期徒刑六年,该厂代理厂长谢违反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谢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 nbsp& nbsp& nbsp& nbsp1988年1月,曾作为包工头与谢签订了综合建材厂油桐山第三塘口采石场片石开采合同。 在开采过程中,曾严重违反《建材矿山安全规程》,组织民工从工作面底部开采,导致工作面出现伞状险情。 当上级部门和有关人员指出危险时,曾不同意,继续给民工安排非法采矿和冒险作业。 谢某作为该厂生产和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不制止非法采矿,对发现的险情不采取防范措施。 最终导致悲剧,造成灾难性事故的严重后果。 & nbsp& nbsp& nbsp& nbsp二。事故的分析:& nbsp;& nbsp& nbsp(1)非法采矿 曾作为包工头,在组织开采过程中严重违规。他只顾采石赚钱,不顾安全生产。 特别是在上级部门和有关人员指出险情后,不但不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反而继续给民工安排非法采矿和冒险作业,造成了岩石山体垮塌和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 & nbsp& nbsp& nbsp& nbsp(二)严重失职 谢分管工厂的生产和安全工作,却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曾非法采矿、冒险作业不监督、不检查、不制止,发现险情不采取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 nbsp& nbsp& nbsp& nbsp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nbsp& nbsp& nbsp& nbsp严格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企业领导作为企业的用人单位,在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后,必须切实加强对承包方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监督,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坚决制止非法开采,决不能弃手承包。 要加强采石场开采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强令非法开采、不听上级指挥的,要坚决制止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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