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探矿权的方式
●直接向国家申请
●通过市场转让获得。
●通过参与投标获得
申请探矿权的准备工作
●确定申请材料送达的登记机关。
●准备申请注册材料。
申请探矿权应缴纳的费用
●注册费:
●在国土资源部登记的项目,每个申请100元;每个省注册的每个项目适用50元。
●探矿权使用费:
●第一至第三勘探年,每年每平方公里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100元逐年递增,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
取得探矿权后的注意事项
●半年内开工建设。
●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开办情况。
●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报告。
●从首次设立探矿权开始,每个勘查年度结束后,及时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缴纳下一年度探矿权使用费。
●可以申请变更、延期、保留探矿权。
●可以申请勘查开采。
●符合出让条件者,可申请优惠。
●需要注销的项目,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提交项目完成报告、项目终止报告等证明材料,并提交项目注销申请。
●需要变更、延期或保留的项目,应在项目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探矿权申请和审批的一般程序
●亲自向登记机关提交(或邮寄)申请材料。
●登记机关统计申请材料。
●资料齐全,缴纳手续费,受理申请。申请人签字后,等待通知。(邮寄资料的话要同时邮寄报名费)。
●资料不全,退回申请材料。重新准备数据。(资料邮寄的,报名费退还)。
申请探矿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勘查单位(或受聘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聘用勘查单位进行勘查的,需提供与受聘勘查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
●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登记申请书。
●申请登记街区范围图。
●国家勘查工作计划(项目批准文件)、勘查项目合同或勘查委托书之一。
●如果提交勘探项目合同或勘探委托书,还需要提供在mainland China开户的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勘查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具有勘查单位资质的单位的勘查任务设计和工程布置。
●勘探区交通位置图。
●申请或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应提交勘查产品评估结果确认文件和国土资源部对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申请勘查,独资或合资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勘探的,应当提交合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