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内进行的矿业权转让交易行为,合理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2号)、《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02号)、《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特拟定本细则。
2、本办法的独立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经北交所聘请,以专家个人身份,对在北交所内矿业权转让交易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相关资料信息进行审阅并提出意见的有资格的高级专家。专家专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遥感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采矿、选矿、资源经济、法律等。
二、专家职责
1、针对项目的入场交易申报材料进行资质、资格和可靠性等方面的分类阅评;
2、依据入场资料对其项目潜在价值作出个人评价和判断;
3、对项目进行市场价值概略性评估;
4、为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提供专业和市场方面的参考性建议。
三、工作范围
1、专家工作对象为根据转让人的申请,并通过北交所审查在北交所进行交易的矿业权转让项目。
2、专家工作内容为对于北交所提供的项目资料,独立进行审查、判断和评估,出具专家意见。必要时专家可以提出实地考察建议。
四、专家组成
1、单个项目工作小组一般由3-7名奇数专家组成,若遇专业结构复杂,项目规模大时可酌情增加,但一般不超过11人;
2、专家组的专业结构应能基本覆盖项目所涉及的主要专业领域;
3、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专家与项目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进行回避。
五、工作流程
1、北交所聘请专家;
2、专家独立审阅资料,就本人熟悉的专业领域提出意见;
3、专家在本专业领域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相关专业方面的资料提出综合意见;
4、专家向北交所提交书面意见,签名。
六、专家权利
1、调阅项目提交的全部资料;
2、在提交的工作文件中引用项目资料;
3、对项目实地考察;
4、对不熟悉的专业领域和基础资料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提出具体建议。
七、专家义务
1、负责任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审阅的资料和数据进行保密。
八、从业规范
1、北交所不得干预专家对项目的评阅,确保专家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
2、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意见;
3、专家不直接与项目出让方和受让方交流意见。
九、附则
本工作细则自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试行,解释权与修订权属北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