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项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原《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 9078-88)及其他相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的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与原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也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六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本标准将取代:
-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工业炉的部分);
-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工业炉有关);
-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工业炉有关);
-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工业炉有关);
-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工业炉);
-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9078-88同时废止,上述标准中的其他有关工业炉窑也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粉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及烟气黑度按年份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和水泥工业以外的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排放管理。
2参考标准
下列标准中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1996年环境空气体质量标准
-1996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的测定和气体污染物的取样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3.1工业炉
工业炉是指利用工业生产中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对材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焙烧、烧结、熔化和加热的热力设备。
3.2标准状态
指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烟气的状态,简称“标准状态”。本标准中规定的排放浓度是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3无组织排放
凡不经过烟囱或排气系统泄漏烟气、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称为无组织排放。
3.4过量空气体系数
燃料燃烧期间实际空气体需求与理论空气体需求的比率。
3.5空气混合系数
冲天炉的空气混合系数是指从加料口进入炉体的空气体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的空气体需求量之比。
4技术含量
4.1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4.1.1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分别对应GB3095《环境空气体质量标准》中的环境空气体质量功能区:
一类区执行一类标准;
二类地区执行二类标准;
三类地区执行三类标准。
4.1.2在ⅰ类地区,除市政和建筑施工临时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类工业炉窑,原有工业炉窑改造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 1997年1月1日以前安装的各类工业炉窑[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获批准的工业窑炉],其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