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目的
明确特殊工种的安全管理要求。
46.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殊工种的管理。
6.3负责人
安全管理部、工程管理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和特种作业人员。
46.4程序
46.4.1特殊工种的范围:
46.4.1.1起重机械(含电梯)操作;
46.4.1.2企业机动车辆驾驶;
46.4.1.3压力容器操作;
46.4.1.4高低压电工;
46.4.1.5电焊和气割。
46.4.2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46.4.2.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的疾病或身体缺陷。
46.4.2.2具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过国家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考核合格。
46.4.2.3符合相应岗位特点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46.4.3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管理:
46.4.3.1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6.4.3.2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特殊工种工人档案。
在46.4.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46.4.3.3.1未按规定接受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
46.4.3.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两次以上;
46.4.3.3.3经区级以上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从事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46.4.3.3.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
46.4.4特种作业人员工作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规操作,公司将严惩他们的单位(部门)和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