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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土资源厅网站(内蒙古国土资源厅电话)

内蒙古国土资源厅网站(内蒙古国土资源厅电话) 内蒙古国土资源厅

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国土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自治区有关法规。组织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条例;按照规定负责相关的行政复议;研究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政策措施;制定国土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办法。(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等专项规划;参与审查上报自治区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查地方土地利用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三)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和土地利用、矿产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承担并组织调解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四)制定和实施耕地特别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规划和指导生态退耕,实施耕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监督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五)组织实施地籍管理措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检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登记等工作。(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交易、政府收购管理和临时用地管理,落实《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苏木和村嘎查土地管理办法》,指导农牧区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审批从事土地评估的评估机构资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批。(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核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地质勘查成果;负责矿泉水和地热水的开采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的征收和使用;按照规定,审批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评估机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九)组织制定自治区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实施测绘行业管理,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十)组织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和污染,保护地质环境;确定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图等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十一)安排、监督、检查财政拨付的地质勘查费和其他资金。(十二)组织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推动科技进步,推广新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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