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抗震救灾期间及时充分利用航空空遥感数据,提高遥感数据服务抗震救灾防灾的效率和水平,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抗震救灾期间航空空遥感数据提供和使用服务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抗震救灾期间,航空空遥感数据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空地球物理与遥感中心(以下简称航空遥感中心)应及时提供可用资料清单。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要求提供航空空遥感数据的单位,必须以电传或电话方式告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接收方的名称和单位,由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通知中国地质调查局航空遥感中心负责提供。需求单位承担单位持本部门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函和承担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到航药中心办理数据提取手续。电信中心应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统一编号和登记,并标明密级。提取数据时,应办理登记和签到手续。保密信息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保密规定,并依法签订保密协议。
《暂行办法》还规定,对外提供的航空空遥感数据,应当标注“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监制,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空地球物理与遥感中心监制”。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5月16日起实施。它在抗震救灾期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