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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公安系统

69.1总则69.1 1为了维护矿区的公共安全和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保障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69.1 2单位的治安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确保安全”的方针,实行综合治理,建立和落实治安责任制。

69.1 3成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69.2公共安全措施69.2.1公共安全的主要措施是:

对69.2.1.1的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提高他们的警惕性,积极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69.2.1.2要做好防盗、防火、防事故工作,加强重点部位、要害部位的保护,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9.2.2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治安规章制度,确保治安任务的完成。

69.3治安责任制69.3.1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治安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69.3.2公司治安领导小组的职责:

69.3.2.1组织制定和实施治安工作计划,动员一切力量完成矿区治安任务;

69.3.2.2组织制定治安制度,开展治安教育和治安检查,对本单位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或重大隐患进行专项治理;

69.3.2.3定期听取安保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69.3.2.4决定本单位的奖惩。

69.4处罚

69.4 1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理:

69.4 1.1疏于治安工作,造成本单位刑事案件、治安灾害或者其他严重治安问题的;

69.4 1.2对指出的治安隐患不及时整改,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69.4 1.3拒绝执行公安任务。

69.4 2领导小组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69.4 2.1保安员、值班警卫及其他相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

69.4 2.2故意妨碍或者破坏公安工作的;

69.4 2.3隐瞒案件和事故,弄虚作假。

上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4.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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