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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出口)

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出口) 矿产资源对外开放:& nbsp& nbsp& nbsp2000年底,中国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政策,主要包括:& nbsp& nbsp& nbsp一是进一步开放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市场。 允许外商在境内投资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查,并依法取得探矿权。 外商对勘查作业区内发现的具有开采经济价值的非油气矿产资源享有法定的优先采矿权。 外商取得的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 nbsp& nbsp& nbsp& nbsp二、加大对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支持力度。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在勘探设备进出口方面,外国投资者可享受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法人企业的同等待遇。 允许外商将勘探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外商投资开采和回收除主矿种以外的非油气矿产资源的,可缴纳50%的共、伴生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开发利用我国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可在3年内减半征收。 & nbsp& nbsp& nbsp& nbsp三、外商投资西部地区采矿业除享受国家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多项特殊优惠政策。 包括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半2年;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的非油气矿产资源的,可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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