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关于资源税改革实施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指出,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免资源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公告称,依法修建建筑物、铁路、水体(以下简称& ldquo三次& rdquo)对充填开采提取的矿产资源,减征50%资源税。& ldquo三次& rdquo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资源税减免后的充填开采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充填方法;二是矿区空区域填充全覆盖;第三,必须保护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
公告指出,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枯竭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减征30%的资源税。衰竭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低于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20%)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矿山。如果原设计可采储量不明确,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枯竭矿山以矿山企业下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公告要求,纳税人首次申报减税时,应当区分充填开采减税和衰竭期矿山减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公告强调,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享受资源税减税的纳税人名单,包括享受减税的企业名称和减税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责令不符合资源税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停止享受减税优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纳税人缴纳减征的资源税,并加收滞纳金;对提供虚假资料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告指出,享受枯竭期矿山减税政策的纳税人,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增加的,应在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枯竭期内不再符合矿山减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
公告强调,纳税人开采销售的应税矿产资源(同一销售业务)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资源税备案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不得叠加适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日之间尚未办理资源税减免备案的减免税事项,按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