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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储量年报审查规定(矿山储量年报编制相关规定)

矿山储量年报审查规定(矿山储量年报编制相关规定) 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年报编制要点和方法: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明确要求矿山企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已利用、消耗和损失资源的地质调查,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账;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1] 2008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从内容、形式、技术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矿山储量年报的编制要求,对近年来矿山储量的动态管理、矿山储量年报的编制和评价进行了统一和完善。 自2012年以来,笔者多次参与新疆煤矿储量年报的编制工作。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采、探、测知识,提出煤矿储量年报编制中应把握的重点和问题,供同行参考和借鉴。 科学编制矿山储量年报是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的基础工作。 企业要规范生产,同时编制单位要与矿山企业密切配合,及时做好开采前、开采中、开采后的测量工作,掌握编制储量年报所需的数据,纠正地质勘探不准确的数据,准确计算矿产资源勘探的增减。 科学确定资源回收率,准确计算矿区动态消耗,正确划分储量,规范填图,将使储量年报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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