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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矿产开发对经济和环境的利弊)

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矿产开发对经济和环境的利弊) 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危害

第一,中国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

我国采矿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类型复杂。根据问题的性质,矿山环境问题分为& ldquo“三废”;问题、地面变形、矿井排水(突出)、供水与生态保护的矛盾、荒漠化与水土流失等。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问题呈现出以下特点:

1.& ldquo“三废”;污染

矿山排放的废弃物很多,有固态、液态和气态三种形态,统称为矿山& ldquo“三废”;。

(1)固体废物污染。中国是一个矿业大国。目前,我国矿山固体废物占工业固体废物的85%,尤其是煤炭开采业居世界首位。国有重点煤矿1500多座,仅碎石就有30亿吨左右,其中300多座自燃,排放大量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粉尘等有害有毒气体和热辐射,污染大气产生酸雨,破坏农作物生长,污染地下水源,危害矿区和人民健康。

(2)废液污染。矿山很多生产过程需要用水,排放大量工业废水,其中采矿和选矿用水较多,危害最为严重。我国每年因采矿产生的废水、废液约3.6亿吨,占全国工业排放总量的10%,但处理率仅为4.23%。排放量虽不大,但处理率低,污染危害严重,不容忽视。此外,露天矿山排放的废水、尾矿、砂石等废弃物经雨水淋滤后,以及矿区排放的其他工业和生活污水也是重要的污染源。

(3)气体污染。我国每年约有50-60亿m3煤层气逸出到大气中,6亿m3高浓度气体被抽排到地下,其中3亿m3无法利用(气体对全球变暖的影响是CO2的20-60倍,因其作用强,具有致灾快的特点);煤炭行业现有工业锅炉、井式炉3万多台,年耗煤量4450万吨,年排放二氧化硫57万吨;矿区粉尘排放污染了矿区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严重损害了矿工和矿区居民的健康。

2.对地形的影响

地下开采除了固体废物倾倒外,还经常引起地层变形、裂缝甚至坍塌,对环境有以下影响:

(1)危及地面建筑物的安全。当地下开采空面积不断增大时,当应力变化超过阈值时,岩层就会发生塌陷,从而在开采区上方形成塌陷区。地面沉降最直接最明显的影响就是建筑物(房屋、管道、道路、桥梁等。)都变形了,甚至被破坏了。

(2)引起生态条件突变,导致生态系统突变。当沉陷深度超过地下水位时,沉陷区被地下水淹没,土地变成沼泽和湖泊,原来的陆生植物被水生植物取代;

(3)对周围小气候有一定影响。由于大面积沉陷区积水的蒸发和热容量,使得空气体湿度增加,温度变化减缓;

3.矿产资源开发对森林和草原资源的破坏。

中国因采矿而毁坏的森林面积已达106万公顷。据调查,矿山开发占用林地面积最大的四个省份是黑龙江、四川、山西和江西。中国现有森林面积1.34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仅为13.9%。在200多个国家中,人均森林面积排在第136位。采矿对林地的占用和破坏不容忽视。

二、环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1.认清形势,增强环保意识,提高法制观念。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 ldquo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rdquo、& ldquo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rdquo。《矿产资源法》也有明确规定。& ldquo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rdquo使用者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落实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树立矿产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识,全面认识和理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通过法律手段,构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建立环境法制宣传效果与行政首长问责制挂钩的行政制度,确保环境法律意识宣传的有效性。

2.加强地雷& ldquo“三废”;灾难意识,变废为宝

地雷& ldquo“三废”;灾害要加剧。从根本上说,矿山废弃物的致灾作用一般并不复杂,有时甚至在外人看来是显而易见的,而有些灾害则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人们对其防治意识较弱。比如尾矿坝溃坝,矸石山滑坡。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已初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煤矿、铁矿等煤矸石和尾矿的综合治理方法。因此,说到低& ldquo“三废”;未能有效遏制灾害是国家政策、法规、决策者和行政首长的问题,主要是一个社会学问题,而不是一个纯粹的技术问题。地雷& ldquo“三废”;防治措施是辅助性的,但不是次要的,所以矿井& ldquo“三废”;治理要加强,化害为利,加强& ldquo“三废”;的综合利用。据中国矿山& ldquo“三废”;特点,有可能也有必要逐步实施尾矿、煤矸石、矿井排水和废气的资源化利用。& ldquo化害为利,变废为宝& rdquo这应该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一项长期坚持的战略。

3.引入市场机制,理顺治污主体,组建环保管理公司。

引入市场机制是实现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良性循环的正确途径。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明显的& ldquo主体错位& rdquo现象。虽然环境成本应该内部化,符合& ldquo谁破环谁恢复,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 rdquo原理,理解一个企业是环保的主体就等于是治理的主体,这样理解是有偏差的。& ldquo环保& rdquo对于企业来说,不是主业,先天缺乏主动性和内在动力。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资金和技术相对薄弱,业务弹性大,约束力差,几乎不可能进行复垦和生态环境修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ldquo污染控制的主体& rdquo用& ldquo污染控制的主体& rdquo应该分开,这样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矿产资源开发商负责生态环境的恢复与重建,负责恢复与治理的污染者投资者应与管理者分开经营。我们的观点是建立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职能的环保公司。生产企业与环境管理公司建立市场供求关系,更符合社会分工的要求,也有利于专业化管理。通过污染者与被污染者的分离,实现污染者与受益者的统一。同时促进环保市场机制的作用,从根本上纠正环保& ldquo市场失灵& 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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