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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发展格局路径(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施路径是)

构建新发展格局路径(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施路径是) 当前资源建设管理的新发展模式及其意义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短缺问题正日益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瓶颈;一边是城市化需要大量土地,另一边是政府不断强调要保18亿亩耕地的红线,并制定出了严格的土地保护法。尖锐的供需矛盾促使我们重现关注,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忽视了在中国还有大量不适于生产粮食的荒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荒地的用途和价值开始显现出来。

自然也是人类生产劳动的产物。因此,土地资源兼具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这是& ldquo财富之母& rdquo。

晚清以来,中国的大门被西方列强用各种手段强行打开,从最初的& ldquo闭关锁国& rdquo国家,被迫加入全球化的浪潮。清政府也逐渐认可了当时的世界格局。为了缩小与西方列强的差距,清政府不得不逐步学习西方的文明制度和法律制度,相继出现了& ldquo国会& rdquo& ldquo宪法& rdquo等一下。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的法治化道路是极其曲折的,尤其是围绕着法治& ldquo国粹& rdquo还是为了这个& ldquo西化& rdquo对于这个问题,人们的争论最为激烈和持久。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完善。在这个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辩证地看待中国传统法律与西方法律的关系。

一,本土资源的精髓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法律实践者开始倡导法治的本土资源,这使得中国的法治化进程越来越深刻,也使得法学学术界开始反思中国的法治化建设。本土资源逐渐成为一个热点问题,更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法治中的本土资源。

法学研究中所谓的本土资源,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概念,更多的是一种文化意义。本土资源是中国法律相对于外来资源的传统和现实。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中国法律的传统思维方式;中国的法律文化;中国各地的风俗习惯;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律体系。

二、法学研究中本土资源思想的现状

目前,在我国法学界,主要以本土资源构建法治化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三类:文化性质决定论、同情论和科学法律文化论。

(一)文化决定论

坚持文化性质决定论的学者对中国的合法化进程并不乐观,对其前景也持悲观态度。一些学者认为,在我国很难实现社会的合法化。这些学者认为,只有群体内部的组织秩序才能形成法律,群体形成的根源是宗教。自古以来,在中国制约人们行为的不是宗教,而是道德。日常生活大部分围绕家庭,人们很少参与家庭之外的群体生活。因此,我国很难像西方国家那样建设法制社会。

(二)同情心理论

持同情论的学者对中国本土资源持非常消极的态度。这些学者更注重对法律文化尤其是习惯法的研究,对我国的法律文化进行批判,认为我国的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是对立的。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中,法律本质上是刑罚,是统治阶级的统治手段,并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经过对我国古代法律的研究,同情论逐渐产生。

(三)科学法的文化理论

法律文化理论的追随者非常看好中国的法律化前景,认为中国的法律化进程势在必行,并渴望尽快完成。但不仅仅是知道& ldquo拿来& rdquo而是立足本土资源,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

第三,国情与法理学的辩证关系

自清末以来,中国被迫卷入国际化浪潮,西方文化不断进入国人视线,也冲击着我们的传统文化。但是,在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不断碰撞中,大多数人并没有完全西化,或者说是拘泥于传统文化,而是试图& ldquo中西结合& rdquo并发展出一条更适合我们的道路。

这种关系也发生在法律文化中。它是法制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社会进步的回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律文化的转化伴随着中国社会变迁的过程,在中国现代社会变迁的过程中也有一个从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转化的过程。法律不仅是文化的产物,而且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形成和文化变迁的过程中,法律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在这种变化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复杂的冲突和矛盾。

四。合理利用当地资源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我们经历了几次社会和文化变革。现在,我们很少受到道德准则的约束,这使我们在改革中更加客观、理性和科学。关于法制的本土资源,学术界基本达成共识:只有将西方现代法学与我国本土资源相结合,才能实现我国法制的现代化。在中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几乎不可能用一套定性或定量的机制来选择哪些本土资源应该被采纳,哪些应该被抛弃,只能通过长期的选择和抛弃来决定。作者还提出了在选择地方资源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全面调查当地资源

法律制度的本土资源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随着时间和空而变化的。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生活日新月异。在这样的大环境趋势下,必须有新的本土资源来替代过时的本土资源。因此,在考察本土资源的过程中,不能用片面、绝对的眼光看问题,而要动态、全面地看待本土资源,区分不同的本土资源,从而抛弃那些正在变化或即将变化的本土现象和事物。

(2)& ldquo;在法律体系中;法律规避& rdquo

从法律产生的那一天起,违法现象就随之而来。两者是相对存在的,一个是第一,一个是第二。但是,当人们遇到纠纷并解决纠纷时,必然会考虑纠纷解决的成本。这时,为了解决纠纷,人们往往会在所有可利用的资源范围内,选择成本相对较低、效果较好的方法。法律手段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数纠纷也不是通过审判解决,而是通过庭外和解。所以我们不能用法律手段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而且现在的大部分人都不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因为他们觉得费时费力,成本很高。对于法律规避问题,要完善法律程序,降低诉讼成本,不能让老百姓觉得官司赢了,钱却输得更多,让老百姓对国家司法有信心。

(三)本土资源与法律制度移植

德国法学家杰林认为,法律具有普遍性,各国法律可以相互借鉴,扬长避短,共同发展。中国自古以来在文化上就极具包容性,比如古代的佛教和现代的马列主义,都被我们的文化很好的吸收和发扬。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虽然与西方法律文化不同,但并非不可调和。而当地的资源,就像一把尺子,可以& ldquo衡量& rdquo法律移植过程中适合中国国情并能被社会普遍接受的部分。通过这种方式,中国人可以促进法治观念的形成,使中国人更容易理解和认同法律,促进法律制度的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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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告诉我们,社会变革往往会导致众多的思想流派。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依法治国的发展战略已经提出。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必然会出现法律思潮的涌动。法律制度的本土资源问题并非我国独有。比如我们的近邻德国和日本,他们很好地处理了其他国家法律文化、国内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关系,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如今对我国本土资源的探讨也使我们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这必将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加成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必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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