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尾矿综合利用需要哪些前提条件(尾矿的用途) 尾矿利用的发展方向:& nbsp& nbsp& nbsp& nbsp为了解决我国尾矿综合利用中的上述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在法律政策上明确尾矿的性质。尾矿作为一种矿产资源,应在《矿产资源法》中明确界定,以便依法管理。然后,明确其管理部门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 (2)明确不同情况下尾矿的所有权和开发政策。 一般来说,尾矿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属于正在生产的矿山的尾矿。该矿尾矿被视为当前生产规模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求防止地质灾害。如果在这个基础上实现& ldquo没有尾巴或小尾巴& rdquo目标,政府应相应降低尾矿库的土地占用费、安全生产费用等。,同时应该有一次性的比较客观的奖励;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尾矿母矿已经关闭,尾矿将归国家所有。开发此类尾矿,需要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依法申请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地质勘探先做出地质评价,再进行开发,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开采尾矿的矿山企业实现了解决尾矿问题的目标(将占用的土地释放给国家,消除了对环境的污染源或取得显著成效),也应按国家规定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矿山退回的土地应划分为农业耕地或建设用地,其区别应体现在激励政策上。 (3)积极组建省市尾矿综合利用协会,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全面地向企业传达政府相关政策信息和行业标准,及时准确地向政府反映企业要求和行业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出版省、市资源综合利用刊物,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学术、信息和经验交流,向企业提供国内外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管理信息和咨询服务。 (4)根据各地尾矿的现有情况和技术资源条件,省市政府可负责组建地方尾矿综合利用研究中心,招聘技术人员,聘请专家,主要针对各地尾矿的特点,加强技术、工艺、设备和新产品的研发,与国内外尾矿综合利用科研院所和示范基地发展战略联盟,签订合作备忘录,便于今后与这些单位开展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合作。 (5)加大尾矿产品的宣传力度。企业负责对外宣传产品的同时,政府也应积极推广尾矿利用技术和研究成果。 协会负责联系媒体对企业尾矿产品进行宣传,如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政府部门应对这些宣传工作给予支持。 如果当地成立尾矿综合利用中心,该中心可以负责建立展示科研成果的网站,进一步推广尾矿利用技术,让社会更多地了解尾矿产品和尾矿利用技术。 (6)在当地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作为本地区矿山企业尾矿综合利用的样板,为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提供参考,并作为当地产业化转化的基地。 (7)加大对尾矿利用研究技术的支持和鼓励政策,设立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专项支持尾矿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对科研成果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和表彰,同时对尾矿产品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 ldquo用奖励代替补充& rdquo政策 (8)各地应积极对本地区范围内的矿山进行详细的抽样调查,并汇总到国家尾矿综合利用研究中心,建立完整的尾矿资源数据库,以加强新技术在全国矿山的推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转载以及网友自行发布,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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