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稀土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77号公告,公布2009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程序,其中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2009年稀土出口配额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2009年稀土出口配额:
(1)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5年以后注册的企业,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
2.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和稀土行业管理相关规定,2007年出口供应量达到2000吨以上或出口供应量达到7000万元以上。
3.不符合第2款的要求,但最近三年(2005年~ 2007年)年均稀土出口量在1500吨以上或最近三年(2005年~ 2007年)年均稀土出口量在15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为准)。
4.产品质量已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已获得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
5.生产企业的稀土原料必须来自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具有开采资质的稀土矿山企业。
6.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设施(包括在线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证明,2007年、2008年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
配套设施齐全。
7.遵守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8.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9.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2005-2007年)年均稀土出口量1500吨以上或近三年(2005-2007年)年均稀土出口金额15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为准)。
3.自实施之日起,出口产品必须来自符合上述《生产企业标准》第1、4、5、6、7、8、9款要求的企业,并提供相关材料及相关增值税发票和供应商证明。
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5.获得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
6.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为提高企业集中度,减少出口企业数量,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的关联企业或关联企业之间的稀土出口业绩合并不予认可。
(4)为进一步规范稀土出口,国家将严格监管稀土出口企业。一经查实,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执行国家产业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企业,将撤销其当年稀土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
出口配额申请资格。
(5)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稀土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各地稀土出口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于2008年10月27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及书面初审意见报送商务部(附企业相关材料),抄报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将申请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商务部,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对申请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条件进行审核。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将对通过评审的地方稀土出口企业和中央管理稀土出口企业提出汇总建议,并于2008年11月7日前上报商务部。
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审查意见,商务部将对所有申请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进行审批,并对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公告。
三。相关提交材料
稀土出口企业和中央管理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由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代码和企业代码。生产企业还必须提供国家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证明其符合行业管理。
政策相关材料。
(2)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守法证明文件,包括无环境行政处罚证明、排污费按时足额缴纳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三同时”证明、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环境监测报告原件)。
(3) IS09000质量认证证书。
(4)生产企业应提供2007年相关证明或文件:生产企业自行出口的,应提供免税证明或免退税申请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出口企业采购出口的,应当提供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应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生产企业直接从稀土矿山企业采购矿产品的,稀土矿山企业应当是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有资质的稀土矿山企业,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稀土原料来源的矿山企业名单、采购数量、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和矿山企业证书。
(5)流通企业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明: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代理人证明(复印件)。
(六)生产企业应提供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效合法文件。
(七)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已参加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八)2005年至2007年新申请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应提供符合第(一)、(三)、(四)、(五)、(六)、(七)项要求的相关材料;已获得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只需提供2007年的上述相关材料;所有生产企业必须提供(2007 ~ 2008年)符合(2)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