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一)矿床地质经济评价必须在详查工作基本完成并计划转入勘查阶段,详查报告已经或正在编制的条件下进行;
(二)已进行矿床地质经济评价,只有当评价的资料基础发生了质的变化,使原评价结论可能改变,并有重新评价任务或委托时,才重新进行评价工作。
二。数据基础
矿床地质经济评价应以下列数据为依据:
(一)矿床详细勘查报告或相应的系统地质资料;
(二)矿石需要选矿时,应有选矿试验报告;
(3)当矿石产品直接用作冶炼原料时,应有冶炼试验报告;
(4)矿区外部建设条件和区域内协作能力的初步调查资料,包括供水、供电、运输、燃料及辅助原料供应、建筑材料供应、机修汽修能力、生活物资供应条件等。;
(五)矿产品供需预测资料,包括国内外地质储量、矿山生产能力、矿产品年消费量和市场需求、矿产品品种和质量要求、产品价格、销售流向和市场竞争力等。;
(6)采选冶生产成本、运输成本等实际生产指标的调查资料;
(七)设备折旧率、大修理率、维修率、管理率、职工工资标准等。国家规定的;
(八)银行基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外资贷款的利率;
(九)国家规定的相关税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