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孟加拉国与外汇管理相关的法律主要是1947年的《外汇管理法》。
1994年3月24日,孟加拉国政府宣布塔卡为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货币。孟加拉国公民和公司可以通过合法银行或经销商进行与货币有关的交易,而无需事先征得中央银行孟加拉银行的同意,包括:
(1)在孟加拉国经营的外国公司将其利润汇回本国;
(2)向非孟加拉国公民发行在孟加拉国成立的企业的股份;
(3)向非孟加拉国公民分配在孟加拉国设立的企业的股息;
(4)非孟加拉国公民/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证券资产;
(5)非孟加拉国公民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证券资产获得的红利汇回本国;
(六)按照投资局的规定或经投资局同意,为私人投资的工业企业签订的卖方信贷和其他对外借款合同开立信用证;
(七)偿还上述贷款所汇出的本息;
(八)按照投资局的规定向境外汇出的技术转让费和专利费;
(9)经投资局认证的聘用合同工资奖金额度内的存款汇出;
(十)根据银行惯例为孟加拉国的外国企业延长固定贷款期限;
(十一)根据正常的客户关系和银行惯例向外国控股或经营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十二)通过合法经营者,在孟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实体或其他渠道获得的短期外汇现汇,不计付利息;
二。采取外汇政策鼓励出口
(1)出口商年度外汇留成率重新定义为离岸价格收入的40%;
(2)进口成分比例较大的出口商品(如沥青、成衣、电子产品),外汇留成率为离岸价格的7.5%。服务业外汇留成率为5%。
(3)出口商可将外汇额度存入孟加拉银行开设的有外汇经营权的账户。您可以开立美元、英镑、德国马克和日元的外汇账户。账户内的外汇可用于商业目的,如出国商务考察、参加商品交易会和研讨会、进口原材料、机械和零部件等。也可以用来在其他国家设立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