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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的权利内容(矿产资源所有权)

矿业权的权利内容(矿产资源所有权) 矿业权相关知识

1.什么是矿业权?

目前,我国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探矿权的定义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矿业权的定义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取得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二、采矿权的起源

矿业权是随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全面分离而产生的。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另一种财产权,具有不动产的某些法律特征。矿业权是一种财产权。矿业权的设立可以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与人们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分离开来。矿业权价值是矿业权人在合法范围内投入资金和技术形成的,受法律保护。

采矿权的概念从古罗马法开始出现,当时矿产资源被列为物,罗马法规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可以将部分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开采。在古罗马的一些城市里,许多自由人可以从国有或私有的矿产中租用一些矿山。这些小矿主要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产品。任何愿意采矿的人都可以获得开采的矿物的一半,并将另一半交给国家。西方矿业权概念完善和发展的鼎盛时期是在20世纪60年代。当时,随着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工业化,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三、中国矿业权的发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前,我国矿产资源配置靠计划。地质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主要从事地质勘探,已探明的矿产地由国家交给工业部门无偿开采。工业部门主要从事矿产资源的开采,同时从事工业所需的矿产勘查。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确立了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和矿业权制度。但没有赋予探矿权、采矿权物权,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从1994年开始,国家对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结束了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历史。矿产资源配置机制由单纯的计划安排转变为以计划为主,市场调节为辅。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后,删除了采矿权不得转让的条款,增加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统称采矿权)可以有偿取得并依法转让的相关规定。赋予探矿权、采矿权财产权,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合法转让制度。

1998年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法》,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和实践探矿权采矿权有偿转让的各种方式和操作程序。自1998年2月起,向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收取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时,还应当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这三部配套行政法规具体细化了上述法律原则,并作出了一些可操作性的规定。从而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肯定了矿业权的财产和商品属性,不言而喻也肯定了矿业权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实现了我国矿业权管理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衔接,与国际通行做法的统一。

四、中国矿业权与外国矿业权的区别

我国矿业权代表矿产资产,具体来说,矿产探矿权和矿业权代表矿产资产。“矿业权”二字承担着双重责任:一是矿产资源的法律保护,二是矿产资源的实物资产。“矿业权”不仅作为一种所有权被政府部门批准,而且作为一种资产在市场上转让。这就导致目前矿业权申请、延期、转让、变更手续繁杂,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矿业权管理的主要精力是协调关系。

矿业权和国外的矿产资源资产是两个概念,用两个名词来表示。矿业权(采矿权或采矿权)是在特定矿区范围内进行采矿活动的法律保障;矿产是指矿山下的矿产资源,包括资源/储量、矿床、矿体、矿化、异常和远景区域。它是一种有形资产。国家有权从政策法规角度进行宏观调控,但不能进行微观处置,简化了矿权管理成本。我们来看看西方国家对矿业权的认识。澳大利亚的矿权分为三类,即探矿权、采矿权和评估权。日本的矿业权制度以许可制为主,分为钻探权制度和矿业权制度。而且规定了在探明勘查区确实有矿种且适宜开采时,取得钻探权的企业享有探矿权层的开采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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