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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厅长(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史德)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厅长(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史德)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责是:贯彻国家颁布的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研究制定青海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组织实施全省土地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省政府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指导和审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监督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执法和国土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和组织重大权属纠纷的调查处理,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并制定实施我省耕地特别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耕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监督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 执行国家制定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登记等工作。 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投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落实《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土地利用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审批从事土地评估的评估机构资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承办各类用地的审批上报省政府审批。 依法管理全省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和确认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地质勘查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并确认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 组织、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和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保护。 安排、监督和检查地质勘探费和地方财政拨付的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 负责国土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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