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
发欢子[200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我们组织修订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同时废止。
该目录是新时期企业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体现了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开发的政策导向。生产列入本目录产品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会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月12日
关键词:资源利用目录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环境保护委员会。
附: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
1.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过程中综合利用共生和伴生资源生产的产品。
1、煤系伴生高岭石(土)、铝土矿、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岩、黄铁矿、硫精矿、煤气、褐煤蜡、腐植酸及腐植酸盐、石膏、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产品;
2.从黑色金属矿山和金矿中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萤石、磷、钒、锰、氟精矿、稀土精矿和钛精矿;
3.从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萤石精矿和除主要金属以外的各种精矿和金属,以及从回收的残矿、难选矿和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和金属;
4.从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非金属及其尾矿中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钨精矿、铋精矿、锡精矿、锑精矿、砷精矿、钴精矿、绿柱石、长石粉、萤石、硫精矿、稀土精矿和锂云母;
5.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铅、锌、钒、钛、铌、稀土,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主金属以外的各种金属和硫酸;
6.磷、钾、硫等化学矿山开采过程中回收的钠、镁、锂等副产品;
7.采矿和选矿废渣(包括废石、尾矿、碎屑、粉末、粉尘和污泥)产生的金属、非金属制品和建筑材料制品(1);
8.原油和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和硫,以及利用伴生卤水生产的精盐、固体盐、液碱、盐酸、氯化石蜡和稀有金属。
二、综合利用“三废”产品
(一)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
9、利用煤矸石、铝矾土、石煤、粉煤灰(矿渣)、硼尾矿粉、锅炉炉渣、冶炼炉渣、化工废料等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河(渠)泥、淤泥生产的建筑材料、电瓷制品、肥料、土壤改良剂、净水剂、农作物栽培剂;以及粉煤灰生产的漂珠、微珠、氧化铝;
10.煤矸石、石煤、煤泥、伴生油页岩、高硫石油焦、煤层气、生活垃圾、工业废渣、造气渣、糠醛渣生产的电、热、肥,煤泥生产的水煤浆,伴生油页岩生产的页岩油;
11.从冶炼废渣中回收的废钢铁、铁合金原料、精矿粉、稀土、废电极、废有色金属(2),以及冶炼废渣生产的烧结料、炼铁料、铁合金冶炼溶剂、建筑材料;
12.化工废渣生产的建筑材料、肥料、纯碱、烧碱、硫酸、磷酸、硫磺、复合硫酸铁、铬铁(3);
13.电力、造纸原料、建筑材料、酒精、饲料、肥料、赖氨酸、柠檬酸、核苷酸、木糖,以及造纸污泥、制糖废渣、滤泥、废糖蜜生产的肥料和建筑材料;
14.饲料、碳化硅、饲料酵母、糠醛、石膏、木糖醇、油酸、脂肪酸、植酸钙、肌醇、食品、粮油、酿酒、酒精、淀粉废渣生产的烷基化葡萄糖苷;
15.利用炼油、合成氨、合成润滑油、有机合成等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生产的再生产品和其他加工产品,从废催化剂、絮凝剂和各种载体中回收的贵金属。
(2)废水(液)综合利用产品
16.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PVA(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质素磺酸盐、醋酸、草酸、乙酸钠、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
17.利用制盐液(卤水)和硼酸废液生产的氯化钾、溴、氯化镁、无水硝酸盐、石膏、硫酸镁、硫酸钾、制冷剂、阻燃剂、燃料和肥料;
18.酿酒、酒精、制糖、制药、味精、柠檬酸、酵母废液生产的饲料、食醋、酶制剂、肥料、沼气,糠醛废液生产的醋酸钠;
19.硫磺、硫酸、硫酸铵、氟化铵、氯化钙、芒硝、硫化钠、环烷酸、杂酚、化肥、酸、碱、盐等无机化工产品,以及石油加工和化工生产中产生的废硫酸、废碱液、废氨水等产生的烃类、醇类、酚类、有机酸等有机化工产品;
20.从含有色金属的线路板蚀刻废液、废电镀液、废感光乳剂、废定影液、废矿物油、含砷锑废渣中提取各种金属和盐类以及具有工业纯度的有机溶剂;
21.硫酸、硫酸亚铁、聚合硫酸铁、铁红、铁黄、磁性材料、再生盐酸、三氯化铁、三氯化铁、铁盐、有色金属等。由工业酸洗废液产生;
22.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及处理产生的污泥和畜禽养殖污水产生的肥料、建材、沼气、电力、热力和燃料;
23、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用于工业、农业、市政杂用、景观环境和供水的再生水。
(3)废气综合利用产品
24.利用炼铁高炉煤气、炼钢转炉煤气、铁合金电炉煤气、火炬气、炭黑尾气、工业余热和余压生产的电和热;
25.从气体产品中提纯和回收焦油、焦油渣产品、硫磺及其加工产品;
26、利用化工和石化废气、冶炼废气生产化工产品和有色金属;
27.烟气回收产生的硫酸、磷酸铵、硫酸铵、硫酸亚铁、石膏、硅石、建筑材料及化工产品;
28.酿造、酒精等发酵行业废气产生的二氧化碳、干冰、氢气;
29.回收炼油和石化工业尾气中提取的火炬气、可燃气体、轻烃和硫磺。
三。再生资源产品的回收和综合利用。
30.回收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金属、废轮胎、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油、废家电、废电脑等废旧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
31.从废旧家电、废旧电脑等废旧电子产品和废旧电子元器件中提取的金属(包括稀有和贵金属)、非金属及其制品;
32.从废电池中提取的有色(稀有和贵重)金属及其产品;
33.有色(稀贵)金属及用废有色金属、废马口铁、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加工或提炼的产品;
34.利用废棉、废棉布、废棉纱、废羊毛、废丝绸、废麻、废化纤、废聚酯瓶及纺织服装厂的边角料生产的造纸原料、微纱及织物、无纺布、毛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制品;
35.废轮胎等废橡胶生产的胶粉、再生胶、改性沥青、轮胎、炭黑、钢丝、防水材料、橡胶密封圈、木材替代品;
36.利用废塑料生产的塑料制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和保温材料;
37.用废玻璃和废玻璃纤维生产的玻璃及玻璃制品和复合材料;
38.利用废纸、废包装材料和废木制品生产的各种纸及纸制品、包装箱和建筑材料;
39.骨粉、骨油、骨胶、明胶、胶囊、磷酸钙及蛋白饲料、氨基酸、再生皮革及杂骨、皮屑、毛发、人尿等产生的生化制品;
40.旧轮胎翻新及综合利用产品。
四、综合利用农、林、渔业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资源生产产品
41.木质纤维板(含中高密度纤维板)、活性炭、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环保餐具、饲料、酵母、肥料、木糖、木糖醇、糠醛、糠醇,利用林区三渣、次生柴薪、竹渣、农作物秸秆、稻壳(含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谷壳、玉米芯)生产。
42、利用地热、农林废弃物生产电能和热能;
43.海洋及水产品加工废弃物产生的饲料、甲壳素、甲壳素、保健品、海藻提取物、海藻酸钠、农药、肥料及其副产品;
44.以刨花、锯末、农作物残体、制糖废渣、粉煤灰、冶炼废渣、食盐、化工废液(氯化镁)等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45.海水和苦咸水产生的生产和生活用水;
46.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生物柴油和特种油。
附件:目录中术语的解释
为减少重复,对目录中多次出现的名词解释如下:
1.建材产品:包括水泥、水泥添加剂、水泥速凝剂、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路面砖、路面砖、道路护栏、路面砖、护坡砖等化学建材,耐火材料、保温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筑材料、复合材料、装饰材料、矿(岩)棉、混凝土添加剂。
2.冶炼炉渣:包括转炉渣、电炉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炉渣,不包括高炉水渣。
3.化工废渣:包括硫铁矿渣、硫铁矿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渣、含氰渣、电石渣、磷肥渣、硫渣、碱渣、含钡渣、铬渣、盐泥、全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制糖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废石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