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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保障)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保证:& nbsp;& nbsp一、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人员:& nbsp;& nbsp& nbsp金属矿山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nbsp& nbsp& nbsp& nbsp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矿山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部机构,其工作人员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各项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类事故,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它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 & nbsp& nbsp& nbsp& nbsp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立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根据矿山企业的风险和规模确定。 & nbsp& nbsp& nbsp& nbsp《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nbsp& nbsp& nbsp& nbsp《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专职安全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 nbsp& nbsp& nbsp& nbsp《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评价方法及标准》(安监总〔2005〕27号)要求,10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0人以下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 nbsp& nbsp& nbsp& nbsp二。主要负责人资质:& nbsp& nbsp& nbsp非金属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指矿长、主管安全的副矿长、主管生产(设备)的副矿长和主管技术的矿级负责人(总工程师)。 & nbsp& nbsp& nbsp& nbsp《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nbsp& nbsp& nbsp& nbsp《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要求矿长必须经考试合格,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 nbsp& nbsp& nbsp& nbsp《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评价方法与标准》要求,主要负责人应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资格,资格证书的时效和工作单位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 nbsp& nbsp& nbsp& nbsp三。特种作业人员:& nbsp& nbsp& nbsp非金属矿山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瓦斯检查员、爆破工、通风员、信号工、堆垛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用泵工、瓦斯抽排工、主扇工、主提升工、绞车工、输送机工、尾工、安全检查员和矿山机动车辆司机。 & nbsp& nbsp& nbsp& nbsp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进行年度审核;所有特种作业岗位应配备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企业应当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个人档案。 & 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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