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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文件(西部大开发战略政府新政策)

最新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文件(西部大开发战略政府新政策) 平凉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优惠政策。

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人才、资金和企业参与我区开发建设,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和香港、澳门、台湾省投资者在平凉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平凉地区以外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有些政策也适用于本地区的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一章市场准入政策

第一条允许外商在平凉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地方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二条除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外,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国际和国内方式在我区投资。

第三条除《国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禁止类和少数限制类项目外,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参股开发建设经营,包括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学校、医院等。

第四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内外销比例没有限制。

第五条经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本区、县(市)和开发区与境内企业合资设立商业零售批发企业、外贸企业、旅行社、银行(独资或合资)、保险、电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信息等企业,范围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而有序扩大。

第六条将我区国有道路、桥梁、隧道、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给境内外经济组织,并为其提供必要的通行费价格审批和质押、履约保险等融资和运营条件。最长期限可以是25年。

第七条除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外,非公有制经济可以投资其他领域。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不限。

第二章国民待遇政策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工作的外国人、区外人才及其家属享受我区企业和居民同等待遇。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不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国际惯例,在经营管理、产品定价、用工、收入分配和内部组织等方面自主决策。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生产所需的各项社会服务,享受与我区企业同等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非国有企业在政治待遇、项目立项、融资渠道和信用担保、成果鉴定和奖励、技术职称评定、出国考察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非国有资本在我区投资办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年利税300万元以上的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列为重点财源的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领导和监管部门列为重点保护对象。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劳动用工、原材料供应、水电供应、进出口配额等生产要素方面享有优先权。

第三章鼓励投资的政策

第十五条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含25%)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和区内重点金融企业生产的产品,每出口创汇1美元,同级地方财政给予0.05元人民币内陆运输补贴。

第十七条各类知识产权可以依法评估作价作为企业注册资本或者股份,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者股本中的比例可以高于35%。其中,经有资质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专利技术可作为银行贷款担保或质押。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办公用品和日用品(包括汽车、摩托车等),免征地方附加费。)自用。

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国内外勘查企业在我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经批准可以减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外资股东和外资金融机构为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分支机构提供的担保或者境外资产抵押,向外资企业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对我区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场地、设备出资的合资、合作改造项目,经评估确认资产价格后,交易价格可降低10%,部分工业项目可放宽。

第四章税收政策

第二十二条对在我区投资《国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和限制类B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平凉的外商投资产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期满后,三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在我区外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三年。

对外商在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或淘汰的企业外,从2001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在十年内可以根据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被认定为出口企业的企业,其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外国投资者将其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在区内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经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40%的企业所得税;投资、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经财税部门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外国投资者从所投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股息、利息和红利),可以自由汇出境外。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超过30万美元,经营期超过十年的,按3%的比例退还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新建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自房地产建成之日起五年和三年内,由受益级财政给予补贴。

第三十条新建外商投资企业车辆(交通运输业除外)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返。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免征牲畜屠宰税。

第三十二条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参股等方式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地区企业。应比照适用第23条和第25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在我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R&D中心,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类B类项目及《平凉地区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中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除不予免税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货物目录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和限制类B类)》和《当前国家重点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购买的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扣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辅料和包装材料,享受保税加工贸易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研究开发中心的技术转让、相关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所得,经当地税务管理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区外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取得的技术转让、相关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收入,经当地税务管理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同时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鼓励区外和国外企业与我区科研机构合作进行转化。转化为独立的科技型企业后,经税务部门批准,2004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十七条盈利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年均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八条民营科技企业生产列入国家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有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获利年度起,民营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后五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补贴。

第三十九条鼓励跨国公司、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并购我区企业。合并后,无论被合并企业是否仍符合纳税人条件,经主管税务行政部门批准,允许在下一年度用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营业收入弥补合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并在法定补偿期限内继续税前弥补。接收原企业职工50%以上的,企业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加,经财政部门批准,三年内由受益级财政给予补贴。接收原企业30%以上的职工,两年内由受益级财政给予补贴。

第四十条在我区投资建设国道、省道、铁路和民航机场的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五章土地政策

第四十一条外商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最长为:农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四十二条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环境保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非国有资本收购、兼并国有企业股份时,可以对企业原划拨的土地进行评估后转为国有股份。

第四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免交建设期土地使用费;运营10年以上,投资不足50万美元。运营后免收土地使用费5年;500 ~ 1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7年;100万美元至2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10年;20万美元以上,免交15年土地使用费。

第四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1.国内外各类组织在我区投资兴办生产性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其他鼓励类产业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征60%;其他投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40%。各县确定的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惠;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3、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经县(市)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荒山荒地土地使用权,免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可以依法有偿继承和转让;

4、发展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半收取土地出让金;

5.对在开发区设立符合“国家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的产业导向”的特殊鼓励产业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在征收或租赁后无偿划拨土地。协调“五通”(电、水、通路、通信、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章人才政策

第四十六条大力引进我区科技、教育和经济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人才的引进可以是全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可以调到我区长期工作,也可以引进智力,投资技术信息,承包技术,搞讲座,搞顾问,搞短期招聘。不能改变人事组织关系,不限工作时间,可以自由来去。企业引进的人才类型和待遇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四十七条设立“平凉市杰出科技人才奖”,对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者,由地委、行署授予“平凉市杰出科技人才”荣誉称号,每两年授奖一次,每次不超过5人,每人奖励奖金2万元。同时,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平凉地区科技功臣”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全区每两年奖励一次,每次一人,奖金20万元。具体操作按《平凉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十八条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对自愿到非国有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由区、县(市)人事部门从财政统一拨付的经费中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本科奖励3000元,专科奖励1500元,中专奖励1000元。

第四十九条鼓励和引导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可将其隶属关系挂靠到行政部门,本人到下属企业工作。在从主管部门领取工资的同时,我还可以根据贡献从企业领取奖金。工作三五年,想进企业,就进企业;想回主管部门就回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带来的高新技术,经应用取得良好效益的,高新技术成果应用单位在投产五年内,按一年最高税后利润的10%划出特别贡献奖,由县(市)人事部门报县(市)政府奖励。有重大贡献者,由行政处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区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十二条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专家可以不受原单位人事关系的限制,可以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可以双岗双薪或者多岗多薪。

第五十三条各类高级人才(含副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和具有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殊人才长期来我区工作,优先解决落户和编制问题,其工龄和服务年限连续计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应由接收单位转移,并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

第五十四条对在我区从事农副产品深加工研究开发,并通过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现产业化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给予奖励。

第七章奖励政策

第五十五条对引荐外商来我区投资的中介人(包括个人和组织)予以奖励并严格兑现。

各种资金(包括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从平凉地区以外引进的资金属于引进资金的范围。引进资金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合资、合作生产经营企业由区内受益企业或项目业主给予奖励;外商独资企业(投资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和社会公益项目,由受益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外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外资金额的2.5%;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投资者3%;

2、引进无偿投资,属于国家和社会各界无偿赠与或支持的投资(不含政策性截流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15%给予奖励;

3.无息投资。根据资金使用期限,每年奖励银行贷款年利率的二分之一;

4.低息投资。根据资金使用年限,每年奖励一次合同投资利率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差额的二分之一;

5.引进其他有偿付息资金的,奖励标准由资金使用单位确定;

6.对高新技术的引进及其转化生产,可连续三年提取转化生产企业新增利润的5% ~ 10%奖励引进者;

7.引进先进设备、技术或改造老企业取得显著效益的,受益企业将连续三年提取新增利润的5% ~ 10%奖励给引进方;

8.进口项目或产品年净利润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受益企业提取净利润的10%奖励给进口方。

第五十六条台湾省、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对我区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赠2万美元以上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捐赠5万美元以上的,报请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捐赠10万美元以上或捐赠给我区公益项目,其价值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经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以本人或亲属的名字命名。

第八章投资服务和其他政策

第五十七条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入驻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统一收据、收费登记卡)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放宽项目审批权限。企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投资国家鼓励和允许发展的项目,除国家规定或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审批。

第五十九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次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降低非公企业注册资本要求,降低管理费。对外商在我区投资的企业和研发中心,我们将提供全程服务,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调解纠纷和矛盾,监督合同执行。

第六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建设需要水、电、气、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需要金融、保险、法律、劳动就业、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上述收费标准已有优惠的,按优惠政策执行;否则,它们应等同于该地区的企业。有关部门应给予充分保障,不得随意终止或中止服务。

第六十一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重点项目要提供跟踪服务,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二条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调解中心,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生产和经营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调解纠纷和矛盾,监督合同执行,建立监督制度和反馈制度,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法制环境。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自本政策生效之日起,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的条款停止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条款重叠,可执行优先条款。

第六十五条本政策解释权属于平凉地区行政公署。

第六十六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部门要据此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执行。

根据国家、省、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我县投资的各类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1.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集中开发。最长土地使用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40年。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期。

2、从事生产性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鼓励类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40%。

3、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开发荒坡地,经批准后,可以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凡在泾川设立的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预期效益好的生产性企业,经批准后按政策规定优先供地。并协调解决“四通”(电、水、通路、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税收减免政策

1.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三年)到期后,所得税地方所得三年内全额返还。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2.农业开发项目所得税减免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和有关部门批准,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在未来10年内全额返还。

3.在本县荒山、荒坡、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经批准免征地方一切税费。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新建成的生产性企业,经批准,可享受第一次征收和第二次征收土地使用税五年的税收优惠。

三、引进资金、项目激励政策

1、对引进设立的生产经营性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1% ~ 3%对投资者或项目中介机构进行奖励。

2.如果引入免费投资和捐赠资金,投资者或项目中介机构将获得奖励。

3、引进贷款资金、无息资金,根据使用期限,按贷款利率的1/2给予奖励;对低息贷款,按合同投资利率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差额的1/2给予奖励。

4.年终根据实际到位资金额对国家投资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

5、对全县工业户、非公有制业主(包括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开发建设、投资项目的,视其效益和贡献,予以奖励。

四。支持服务政策

1.实行“一站式”服务。各类审批、认可手续应集中、统一、限时办理,或由项目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2.严格的收费管理。各种收费都有时间限制,有严格的标准和规范的程序,严禁乱收费。

3、对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策,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五、其他相关政策,参照《平凉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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