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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制度范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报销流程)

公司财务制度范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报销流程) 公司财务管理系统

5.1为加强公司财务工作,充分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5.2公司财务部的职能

5.2.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5.2.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核算管理,反映和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和监督财经纪律。

5.2.3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5.2.4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5.2.5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缴纳的税费和管理费。

5.2.6了解有关机构、财政、税务和银行部门,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5.2.7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任务。

5.3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员、出纳和审计人员组成。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的职责由会计师兼任。

5.4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在处理会计事务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管理系统财务岗位职责

5.5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公司的以下工作:

5.5.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和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开辟财源,有效使用资金;

5.5.2进行成本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开支,提高经济效益;

5.5.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体系,利用财务会计数据分析经济活动:

5.5.4承担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6会计的主要职责是:

5.6.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手续齐全、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5.6.2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员工。

5.6.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5.6.4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5.7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5.7.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5.7.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出部分必须及时送交银行。不会付现金,也不会用借条抵现金。

5.7.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台帐,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5.7.4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程序,支票使用必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能生效。

5.7.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和报销工作。

5.7.6配合会计处理各种账目。

5.7.7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5.8审计的主要职责是:

5.8.1认真执行相关审计管理制度。

5.8.2监督公司财务计划、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执行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5.8.3详细检查公司财务相关的数字、金额、期限和程序是否准确。

5.8.4审查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及其他相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5.8.5纠正财务工作中的错误,规范公司经济行为。

5.8.6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5.8.7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财务管理系统财务工作管理

5.9会计年度自XX年1月1日开始,至XX年12月31日结束。

5.10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5.11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会计人员和出纳员必须在会计凭证上签名。

5.12财务人员应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核对,确保帐物相符,款物相符。

5.13财务人员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相关部门。会计报表由会计师每月编制和报告一次。会计报表应当由会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14财务人员对公司进行会计监督。

财务人员不接受不真实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进行更正和补充。

5.15财务人员发现账实不符和款项不符时,应及时书面报告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要求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财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上述事宜。

5.16财务工作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内部审计工作。

出纳不得负责审核、保管会计档案和登记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第十七条财务审计每季度进行一次。审核员根据审核项目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报告提交总经理。

5.17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和主管副总经理监督。

财务管理系统中的支票管理

5.18支票应由出纳或总经理保管。使用支票时,必须有“支票收据”,由总经理批准并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核定的金额盖章,加盖印鉴,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收款人在支票收据簿上签字备查。

5.19支票支付后,使用支票存根,发票由经办人签字,会计复核(外购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批准。正确填写金额,完成后交给收银员。出纳人员应当统一编制凭证号,按照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收款人应当注销支票收据并登记。

5.20财务人员月末结账时,凭“支票收据”将应收账款转出。他们发工资的时候,会从领工资的人工资里扣。如果每月工资不够,他们会逐月缓扣后的工资,领取者办完报销手续后再补发工资。

5.21对于报销过程中出现的短缺金额,财务人员应根据第20条的规定及时督促在月底前处理。

一周内累计收入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的,会计或出纳应向总经理书面报告。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款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应由承办人书面报告总经理。

5.22会计或出纳应在1000元以上存入银行账户后两天内书面报告总经理。

5.23公司财务人员的每一笔付款(包括公共和私人借款)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由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时,财务人员应设法通知他。审核通过后,他可以先付款,再补签名。

财务管理系统现金管理

5.24公司可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现金:

5.24.1员工工资、津贴和奖金;

5.24.2个人劳动报酬;

5.24.3商务旅行者必须承担的差旅费用;

5.24.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24.5总经理批准的其他费用。

前款结算起点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决定。

5.25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个人支付超过现金限额的部分,应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师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以现金支付。

5.26公司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等工作用品必须以转账结算,不允许现金。

5.27日常零星费用的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出部分应存入银行。

5.28财务人员可从公司现金限额内支付现金或从银行存款中支取,不得直接从现金收入中支付(即坐付)。因特殊情况确需坐分公司的,应事先报总经理批准。

5.29财务人员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填写现金回单,注明用途和金额,经总经理批准后支取。

5.30公司员工如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由会计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并签字后方可借阅。如果超过还款期限,应收款项将被转移并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5.31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出纳应在收到公司认可的、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的发票、工资表、差旅费凭条和有效报销或付款凭证后支付现金。

5.32发票和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办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

5.33工资:财务人员根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提供的月度工资信息,编制员工工资表,提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应按时取款,发放当月工资,填制会计凭证,办理账务。

5.34差旅费及各种补助表格(包括付款表格)应由部门主管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办理会计手续。

5.35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应审核汇款通知,并分别由经办人、部门主管和总经理签字。审核相关会计凭证。

5.36出纳应建立健全现金账户,逐笔记录现金支出。日结月结,账实相符。

财务管理系统的会计档案管理

5.37公司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及其他资料均应归档。

5.38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注明月份、季度、年度起止、编号、凭证号。由会计及相关人员(包括编制、审核、会计、主管)签字盖章,由总经理归档保存。归档前应装订成册。

5.39会计报表应按月、季、年报按时归档,并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分类填写目录。

5.40会计档案不得外借,所有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摘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5.41财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扣除1-3倍月工资:

5.41.1超过规定的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或超过批准的现金额度留存现金;

5.41.2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代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5.41.3未经批准挪用、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

5.41.4利用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5.41.5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范围和限额支付现金;

5.41.6保留表外资金或将公司资金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的形式存入银行;

5.41.7违反本规程规定并被视为受到处罚的人员。

5.42财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5.42.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5.42.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目和文件;

5.42.3伪造、涂改、虚报、销毁或隐匿会计凭证和账簿;

5.42.4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或者冒领、骗取公司财产的;

5.42.5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非法谋取私利,泄露秘密,贪污挪用公司资金;

5.42.6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因疏忽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失;

5.42.7其他渎职和严重错误应予以辞退的。

财务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

5.43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5.4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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