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设备主体结构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不经济、费用高的,只能报废改造或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淘汰的设备。
21.2使用单位向工艺生产管理部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部修订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1.3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由设备管理部处理,报生产管理部、工艺管理部和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可进行鉴定和调出。还可以把能用的部分回收,不能用的部分作为废料处理。
1.4设备管理部将批准报废的设备移交财务部门进行资产核销,并办理相关手续。
1.5报废的压力容器、国家规定淘汰的设备等特种设备不允许转卖给其他单位。
21.6对于已报报废的设备,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予以报废、留用或降级处理。
21.6.1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报废设备台帐。
21.6.2动能和报废后的专用设备不能保留。
21.6.3如果报废的起重运输设备需要保留,只能降级使用。
21.6.4报废的金工锻造设备需要保留的,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1.6.5其他报废后不再保留的设备应拆除并入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