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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依靠什么加快扩大海外投资(日本为什么要扩大海外投资)

日本依靠什么加快扩大海外投资(日本为什么要扩大海外投资) 日本吸收外资的政策

一、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及相关审批程序

(一)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

1.此前《进口和国内投资法》第2条第6项规定,“特定国内投资企业”的申请应由国际贸易和工业部部长批准;从1998年6月起,各地工商局将改为接受申请,从而将审批权从中央政府下放到地方政府。

2.受理申请的主管教室在确认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后,可以将确认函发送给主管部长。

(二)扩大低息融资体系的对象。

该制度建立于1984年,有效期最长为一年。之后还想享受优惠政策的可以再申请。之后融资对象和比例要求逐年放宽,1996年起融资对象扩大到所有行业;1997年4月,日本开发银行对外资企业比例的要求由50%以上改为仅1/3以上。

开发银行为促进对日投资,规定超低利率融资制度适用于所有有实际投资的投资。

(三)建立企业土地信息中心。

1998年10月,区域振兴和服务公司与日本土地中心共同建立了一个企业土地信息中心,提供覆盖日本全国约1000个地方的工业土地信息。

(4)1998年3月,日本投资支援服务公司(FIND)总结并提交了一份关于促进企业并购措施的报告。除了各种政策支持外,还认为应提供有利于公司兼并和收购的环境,如丰富信息、整顿行政规章和程序等。,为扩大跨国企业并购日本企业做了舆论和理论准备。

(5)2000年4月,依据《进口和国内投资法》的有关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措施亏损基金的经营期限由10年调整为7年。

(6)外汇和对外贸易法:1997年5月,《外汇和对外贸易管理法》修订,更名为《外汇和对外贸易法》。同时规定“采矿业(原油、天然气、核原料等除外。)”将由外汇预报行业改为后报行业;或者企业的分支机构要改变经营目的时,如果不涉及需要提前申报的行业,就不需要申报和报告。

上述规定自1998年4月起实施。

二。工业政策

(一)金融、证券、保险领域

1.根据1995年6月《银行法实施令修正案》的规定,外资银行在日本拥有数家分行时,可以提交所有分行的关联业务报告。

2.1998年12月,取消了以下两个方面:

(1)客户可以将投资判断和权限委托给投资咨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也可以将投资判断等业务委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将相关业务委托给涉外企业。

3.1999年10月,放开了以下四项条件:

(一)股票委托费;

(2)对银行、证券、信托行业子公司业务范围的剩余限制,如证券行业的公司不得参与股票的流通和发行,信托行业的子公司不得以合同方式参与养老金信托和指定货币信托;

(3)禁止普通银行发行普通公司债券;

(4)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的子公司相互参股。

(1998年12月,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相互参与得到认可,1999年10月起,保险业可以参与银行业。)

4.为了使金融机构的相关许可和认可业务流程简洁、快捷,我们正在研究和讨论相关的具体措施,并计划在得出结论后依次实施。

(2)法律事务领域

1.1999年,外企常驻签证由1年延长至3年;

2.1997年4月,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中的在日停留时间从2年延长到3年;

3.根据《中国公立大学聘任外籍教师特别办法法》,国立大学外籍教师的任期可由各大学自行决定;

4.《出入境国家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修正案提出将再入境国家(再入境日本)的有效期从不超过1年改为不超过3年。

(3)信息和通信领域

1.1998年11月实施的《电信事业改正法》取消了电信费用个人认定制,改为原则申报制;

2.关于CS数字广播,1998年3月,放宽了资助比例,取消了节目数量限制(在四家广播公司);同年6月,废除了脉冲转发器费用申报制度中使用的一揽子价格制度;同年10月,使广播企业间委托多种方式统计成为可能;

3.1999年6月,取消了对外资和外国人担任有线电视董事的限制;

4.1998年7月,废除《国际电信和电话有限公司法》,将KDD公司完全私有化;

(4)交通:原则上取消原有的供需调节限制。

(5)医疗

1.1998年8月,为使新药尽快通过审批,扩大了接受国外临床试验数据的范围;

2.1999年3月,部分药品和药物被允许作为食品在市场上流通。

㈥建筑:在最初的建筑标准中,详细规定了规格和设计。现在引入了新的判断方法,即只要达到一定的性能,不再强调规格和设计。

(7)其他。

1.根据WTO谈判进展,准备研究会计师国际认可制度。

2.1998年6月,颁布了《禁止垄断法》的部分修正案,原则上废除了国际合同中原有的报告制度;

3.原则上,我们准备在基准和认证系统方面引入外国数据,以促进国际互认。

外国投资者在日本投资的,为日本特定投资者(外国企业在日本开设的分支机构、营业所,或外资比例超过1/3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分支机构、营业所或子公司到申请支持措施的期限不能超过8年;产业限于厚生省、农林水产省、交通运输部、通商产业省等省法令规定的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服务业等151个行业,在税收、债务担保等方面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措施。

三。税收激励

外商投资企业和日本国内企业基本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可称为让步的措施如下:

(1)根据现行税制,对于申请纳税的法人,各年度欠税最多可延期5年。但是,在特定的日本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所欠税款可以延长至七年。

(2)在地方税方面,免征特别土地保有税。

(3)除了普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外,资产的部分购置成本可以在折旧前扣除,也可以享受加速折旧。

(4)在某些特定领域,固定资产置换的资本利得可以享受部分税收抵免。

(5)如果因强制征用资产而取得收入,并在征用后一年内购置了新的资产,纳税人可以选择将其资本收入扣除5000万日元后纳税,也可以选择将被征用资产的成本作为新购置资产的成本。

(6)日本国内公司从另一家在日本拥有不低于25%股份的公司取得的股息免税;如果一家股份少于25%的公司获得股息,其中80%是免税的。

(七)证券信托机构利润的50%可以免税。

四。其他鼓励政策

(1)低息融资体系。

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提供的低息融资优惠措施。

(2)债务担保和信用担保

当某个日本投资者向银行贷款时;完善产业基础基金,可以用债务担保其95%的贷款。

如果日本中小企业在日本与特定投资者有一定金额的交易,如商品和服务交易,或向日本特定投资者出资,包括租赁设备,经认定后,中小企业在借入必要的经营资金时,可从信用担保协会获得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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